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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3年2月4日聯合報A6版記者廖炳棋所撰「260萬買點交法拍屋 他晉升有屋族」報導,蘇先生五年前花新台幣260萬元標得法拍屋,卻遇到原屋主不肯搬遷,透過法律程序讓對方點交,再私下付搬遷費請對方走人。

  蘇姓男子表示,得標後原屋主佯稱要兩個月後搬遷,但期滿後原屋主卻未依約定搬遷,他只好透過法律程序。法院書記官聯絡雙方見面,原屋主卻要求支付新台幣10萬元搬遷費才願意走人,他無法接受;書記官確認雙方意願後,訂下最後搬遷日期,原屋主再不走,蘇先生可找轄區警察及鎖匠,強制原屋主搬離。但為避免對方搬家前故意破壞房屋,他仍付新台幣2萬元給原屋主搬遷費。蘇姓男子提醒有意購買法拍屋民眾,最好選擇標示有點交房屋;遇到屋主不肯搬遷,一定要堅持按照程序讓對方離開。

  筆者認為法拍屋「眉角」很多,法院基本上是交付房屋所有權,依使用權的交付與否分成「點交」與「沒點交」,並且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定人就拍定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有別於一般買賣契約,所以遇到紛爭也在所難免,建議有興趣購置法拍屋的民眾,在投標前詢問有經驗的律師或地政士,以保障自身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參與法院「法拍屋」的投標,事前一定要做功課,對於《強制執行法》及相關規定一定要瞭解,而且也要到現場看拍賣的標的物及「拍賣公告」,再決定下手,這樣才不會為自己帶來麻煩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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