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4月12日聯合報A16版記者劉峻谷所撰「賣屋被查獲逃稅 賺30萬罰97萬」報導,桃園市楊姓男子民國98年12月在新北市購買一戶大樓公寓住宅,並於民國100年7月以新台幣485萬元出售,被北區國稅局查獲未申報奢侈稅,補徵出售金額一成的奢侈稅,再加一倍罰款,共計新台幣97萬元。

  楊接到補稅通知後提行政訴訟喊冤指出,他名下僅此一房,並拿出使用大樓健身房的簽名、收掛號的郵件通知單證明他住在哪裡,強調符合免課奢侈稅條件,不能只因他忘了將戶籍遷入新居,就課徵奢侈稅且加罰一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奢侈稅排除條款要符合屋主和直系親屬名下僅一間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遷入戶口)、持有房屋期間自住未營業或出租三要件,才能不課奢侈稅。楊實際住在該屋的證據不足,且奢侈稅明訂「辦竣戶籍登記者」才能排除課稅,沒規定「未辦竣戶籍登記但實際自住者」不用課稅而判他敗訴。

  屋主出售持有未滿兩年的不動產,一定要再三確認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排除條款,切勿輕忽或輕信他人之言,而事後遭致追繳高額的奢侈稅。筆者建議民眾,如未能確認自身是否符合排出奢侈稅的條款,在簽約前可先詢問地政士或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購入不動產,短期內出售不動產因涉及「奢侈稅」的負擔,所以出賣人在此情形下勢必謹慎小心,近來報章雜誌媒體常有出售人不注意而冤枉遭追稅及處罰的情形發生,出賣人務必要事先向專業律師確認清楚,俾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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