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4月17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孫偉倫所撰「都更條例初審 部分條文過關」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民國103年4月16日審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條文,規定以信託方式實施的都市更新事業,其受託人以信託業法所訂的信託業者為限,實施者及其關係企業不得為受託人,避免土地建物所有人、建商、信託業者間因利益衝突不當剝奪原所有人權益。

  同時,委員會同意通過新增《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規定通知應以書面雙掛號或專人送達,並取得送達證明。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則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辦理。若未能送達,得準用《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公示送達,或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除以專屬網頁公告外,應連續刊登當地報紙三日,並於更新單元所在鄉鎮市公所公告。

  另外《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只要劃定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房地面積所有權人同意比率達十分之八;自行申請者房地面積所有權人同意比率達十分之九,不同意參與都更者可由3家估價機構估價後,被強制價購其土地或房屋,即所謂「強徵條款」,在會議中被保留。邱文彥委員表示,雖然此條文本來要被刪除,但考量到目前已有些都更案正在進行中,甚至有長達十年之久,若刪除將造成失去法源依據,恐將全部重新來過。

  筆者認為立法委員加快《都市更新條例》的審查,的確有助於現行都更案件的進行,但較具爭議的條文,如《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公聽會、聽證會爭議及同意門檻比例過低等問題,仍未達成共識,期待委員仍儘速修法完成,讓進行中的都更案件得以解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大法官會議第709號解釋所認定的違憲條文,將於103年4月26日失效,而立法院仍在進行修法。其實立法攸關行政機關的執法,行政機關的執法也攸關人民的權益,盼《都市更新條例》趕緊完成三讀修正;日後也不要再有類似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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