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奢侈稅怎麼課,是許多民眾心中的疑惑,該怎麼申報?又如何才能排除課徵奢侈稅,就由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兩位優秀的地政士李廷鈞、黃興國一同撰文,教導民眾認識不動產奢侈稅。

概述不動產奢侈稅──如何申報與排除

                      文◎黃興國地政士、李廷鈞地政士
  隨著近年來房地產交易熱絡,奢侈稅的議題也經常出現在報章雜誌上,究竟什麼是「奢侈稅」?難道奢侈也要繳稅?不禁讓許多民眾頭上冒出問號。奢侈稅並非是奢侈的人才要繳交的稅負,而是針對一些特種貨物或勞務交易所課徵的稅負。

一、「奢侈稅」的定義

  所謂「奢侈稅」,全名叫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主要規範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謂「特種貨物」,依據該條例第2條主要係指:在中華民國銷售、產製或進口的房屋、豪華轎車、遊艇、飛機、野生動物製品及昂貴家具、會員證等。其中與不動產比較相關的,是根據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其銷售時,依據同條例第7條規定,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銷售金額的15%,而持有期間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內,則為10%。

  因此,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含都市及非都市土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即應課稅。但立法者為避免傷及無辜,於該條例第5條第1款到第11款中載明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主張排除申報繳納。在一般民眾持有兩年內不動產的銷售案件中,最常符合排除特種貨物的條款,即為該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如何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文特別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的三個要件,說明如何才能符合該要件並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是否僅有一戶房屋,建議可先申請個人財產清冊(準備身分證、印章,本人到最近的國稅局即可申請),實務上常有當事人忘記或不清楚自身名下已有繼承或家人贈與之不動產,而誤認自己或配偶名下僅有一件不動產,事後遭國稅局要求補稅的案例。另外,財政部未避免擴大解釋將未成年直系親屬範圍涵蓋到孫子輩,已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125650號令解釋,計算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二)辦竣戶籍登記:所有權人、配偶需於該不動產辦竣戶籍登記,切記只有本人或配偶辦竣戶籍登記才符合要件,並不包含父母與兄弟姊妹。

  (三)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持有期間,從登記完成日開始起算;營業登記部分,可以透過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以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另外出租部分,則在購買該不動產簽約時,要求賣方於移轉登記完成日前排除該租約與買方。

三、報稅方式

  若是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持有期間二年內之房屋,又無同條例第5條豁免之情形,即必須依據該條例第16條之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交。目前實務上提供兩種申報方式:(一)網路申報;(二)書面申報。

  本文建議民眾多利用網路申報,凡是符合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交易,民眾應於訂約日起三十日內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中選擇「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在電腦網頁填入相關資料表格後,列印繳款單至銀行繳納。繳納後,務必將合約書、繳清證明、出賣人即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證攜至國稅局結案,整個申報程序才算完成。若無法使用網路申報的民眾,也可攜帶相關資料至國稅局填表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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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05 

   《不動產奢侈稅課徵實務法律手冊》即是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關於不動產部分的條款、財政部解釋函釋及法院判決等三部分,分別以「基礎概念篇」及「實務解說篇」為文詳加介紹,讓民眾從中了解該條例規範與實務運作方式,避免因認知錯誤而損失慘重。

   本手冊由住商不動產天母西路、仁愛復興、天母忠誠加盟店慷慨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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