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2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與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黃介南律師前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演講「大陸台商簽訂商務合同的法律實務解析」。

  台商赴中國大陸經商往往要簽商務合同,諸如:中外合資、合作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經銷合同、借款合同、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動產質權合同、權利質權合同及併購合同……等合同。亦即,台商有可能先依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利用該土地建廠生產產品以經營大陸內需市場,此時有可能簽訂「買賣合同」;嗣後,可能因當地勞動成本上漲而欲另行在其他地方投資設廠或營業規模無須利用到全部土地上的原有廠房時,則原本或未利用部分的土地廠房就可以「出租」;另有台商瞄準中國大陸的內需市場,有可能在商場或辦公大樓承租店面或辦公室做生意,此時即有承租房屋的需求,此時皆有簽訂「租賃合同」。

  然不論台商到中國大陸經商有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簽訂買賣合同及出租或承租房屋等需求,應注意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定,以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如不幸遇到法律糾紛時,也應妥適處理並解決糾紛。

  本次演講即針對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實務解析,並提醒台商在中國大陸簽訂相關合同時,應注意何事項藉以控制法律風險,並避免發生糾紛;倘不幸發生糾紛時,台商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

  現場80餘位聽眾聚精會神,專心聆聽兩位律師的精闢解說,李律師及黃律師也將其多年關心兩岸法律事務的實務經驗與現場聽眾分享,並贈送現場每位一冊《大陸台商借貸與融資擔保法律實用手冊》,直到下午5時才結束精彩的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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