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5月21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陳美珍所撰「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大清查」報導,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換屋族要注意了,民國103年6月起全國稅捐機關將展開為期三個月的清查行動,因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者,若重購土地在五年內出現移轉或轉做他用情形,會被追討退稅。

  所謂「重購退稅」,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至3第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增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果再行移轉時,稅捐機關除可按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外,還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增值稅款;另外,重購土地若未做自用住宅使用,改作其他用途時,也會被追回原有退稅。

  政府為鼓勵民眾小屋換大屋,因此《土地稅法》規定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以申請「重購退稅」,而該新購買的不動產不得在五年內將重購土地再行移轉、變更成營業、出租使用,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將會被追回。筆者建議民眾,如已申請退稅者,如再做移轉或變更用途時,一定要評估需再繳納已退回的土地增值稅,以避免少評估持有或移轉不動產的成本!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土地增值稅地重購退稅要運用時,除注意《土地稅法》的規定外,還要注意財政部的解釋令,這樣才能使自己獲得應有的節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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