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6月10日聯合報A1版記者陳美珍所撰「擁第4屋 本月起房屋稅加重課」報導,自民國103年6月6日起針對多屋者調整其住家用房屋稅率的房屋稅條例修法案開始生效。財政部為配合修法,提出「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確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將課以較重的房屋稅。因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總數全國超過三戶,第四戶以上將被視為「非供自住房屋」,民國103年6月起,稅率將由百分之一點二跳升為百分之一點五到三點六不等。

  依據財政部訂定的認定標準,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可視為是自住,包括:一、 房屋無出租使用。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另外,針對出租供弱勢族群居住的「公益房屋」,財政部也比照「自住」,准予按最低百分之一點二的房屋稅率繳納房屋稅。在財政部完成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的認定標準後,持有多戶房屋的所有權人,將由稅捐機關通知,自行選定其住家用房屋中屬於自住及非自住房屋的位址,供稅捐機關做為調整房屋稅率之用。

  修法前住家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修法後第四戶的房屋稅率最高調整為百分之三點六,持有成本提高至過去的三倍;筆者認為如參與都市更新、土地合建或繼承,而取得多間房屋,嗣後又須繳納較為高額的房屋稅,似乎有失公平,因此財政部應訂立相關豁免或排除的規定,來保障這些人的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對於凡有三戶以上,而針對第四戶以上房屋,不分緣由,一律加重課稅,此一《房屋稅條例》的規定已涉及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憲之虞,且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此一規定政府宜謹慎運用!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以下簡稱本修正條文)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二項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爰訂定本標準。其重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二條)

  二、依據本修正條文立法意旨,明定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屬自住使用之要件。(草案第二條)

  三、依據本修正條文立法意旨,明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

條 文     

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惟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明定全國三戶內始符合自住,以符合社會現況、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

第三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按住宅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第二條定義「公益出租人」,爰參據明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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