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6月20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售屋遷戶籍 適用土增稅優惠」報導,自用住宅騰空待售,財政部指出,所有權人若需遷出戶籍,只要遷出時間距離出售未滿一年,仍可適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低稅率優惠。財政部指出,實務上房地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前,若需要先遷居別處,遷居時一併將戶籍自待售房地中移出時,常會發生在簽訂房地出售契約時,出現戶籍已不在待售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人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優惠的疑慮。財政部為避免影響出售房地者的權益,並考量這項措施的目的,在減輕出售自用住宅者的增值稅負,因此凡是在遷出戶籍期間,準備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時,還要注意稅法所訂的特定條件,例如,優惠稅率有面積限制,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211.75坪),該部分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才能按10%的稅率課徵土增稅。同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此項優惠稅率,亦須符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房地已設有戶籍等要件。

  實務上常出現不動產「先買後賣」,騰空待售的情況,稅法上為了讓民眾免於去戶政機關辦理遷入戶籍的程序,當戶籍遷入新購房屋後一年內,出售原戶籍所在的房屋,仍可以主張自用增值稅,如果其他條件符合,也可以主張重購退稅;建議民眾在買賣房屋時,請教地政士或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出售自用住宅享用優惠稅率,必須注意法定要件及實務運用之情形,如不清楚則請教專業律師,方能確保自己的節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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