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6月27日聯合報B版記者劉峻谷、林志函所撰「土地加註公益用途 法院:於法無據」報導,北市小巨蛋對面原中華體育館場址土地,共計14筆地號,中華基金會擁有所有權7成,代表人是中泰賓館(現址改建東方文華酒店)創辦人林國長的次孫林命嘉,其餘3成為吳姓地主所有。民國103年1月17日,台北市政府發函松山地政事務所,要求將14筆土地加註「公益用途」,限制土地開發用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加註用途於法無據,昨天判決塗銷公益用途的加註;本案仍可上訴。

  林命嘉與吳姓合夥人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加註「公益用途」等於限定土地只能做公益使用,沒有法律依據;參與聯合開發的鄰地地主、建商一看到「公益用途」都嚇得卻步,連銀行也不想放貸,阻斷土地開發計畫,要求塗銷註記。松山地政事務所辯稱,土地註記是說明土地應以公益事業為使用目標的一般性登記,不是限制買賣的限制登記,不影響土地使用權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憲法》明令保障人民財產權,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命令不得限制人民的財產處分權。松山地政事務所是受台北市政府囑託,對土地加註公益用途,但北市府的依據僅是市府秘書長召集教育局、體育局相關單位會商的結果,沒有任何法令依據,顯屬違法,因此判決松山地政應塗銷「公益用途」的加註。

  土地登記簿謄本具有「公示性」,雖在謄本上加註「公益用途」並不具有限制登記的效力,是不影響其權利的使用及移轉,但一般民眾仍會誤認為該不動產僅限於公益上的使用,進而會評估減損該不動產價值,筆者認為判決塗銷該註記確實較為合理,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涉及人民的「財產權」,故地政機關的辦理人員應「依法行政」,方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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