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7月2日經濟日報A4記者楊文琪所撰「北市調高非自住房屋稅率」報導,增加囤房屋主負擔,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通過調高非自用住宅房屋稅,扣除自住房屋後,凡持有台北市非自住房屋兩戶以下者,每戶適用徵收率均為2.4%,其房屋稅較自住房屋提高一倍,持有非自住房屋三戶以上者每戶徵收率均為3.6%,較自住房屋提高兩倍。另外,政府機關持有的住家用房屋一律按1.5%課徵,不適用差別稅率,而關於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徵收率由2%提高為3%。

    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表示,調高非自用住宅房屋稅將送台北市議會審議後,溯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囤屋族民國10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提高,對於屬自住房屋的屋主並沒有影響,希望藉此改善不動產持有稅率偏低的情形。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黃素津說,全台北市約有2%的民眾擁有一戶以上的非自住房屋,共6萬4,700多戶,在調高非自住房屋稅率後,預估北市一年可多徵收新台幣10.19億元的房屋稅。稅捐處表示,台北市房價為全國之冠,房價所得比偏高,為促使房價合理,並使稅捐稽徵更加合理,對於持有台北市非自住房屋者,按持有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讓持有非自住房屋較多者加倍負擔房屋稅,增加其持有房屋的成本。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各地方政府是所有權人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在實務上如何總歸戶是個問題,而各縣市政府訂定的稅率又不盡相同,第三戶非自住房屋選擇又依據為何?規定中並未未說清楚;筆者認為中央立法授權地方政府制定差別稅率,卻未考量稅捐機關實務運作情形,台北市政府如果貿然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民眾拿到各縣市政府的房屋稅單,心中一定會有很多疑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目前《房屋稅條例》針對一樣的房子課徵不同的稅率,顯然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也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未來將會有此類訴訟。其實政府假「居住正義」之名,調高房屋稅率,增加稅收;其實「居住正義」的實現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居住權」,政府必須讓人民「人人有屋住」,政府應落實《住宅法》,努力蓋「社會住宅」,尤其台北市政府更要努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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