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7月22日經濟日報A19版記者吳佳蓉所撰「自建屋出售 免課奢侈稅」報導,民眾購地後自行建屋再出售,即使持有時間未滿二年,只要是首次移轉,即符合免課徵特銷稅(奢侈稅)條件;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以自有土地興建房屋,房屋建成後第一次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屬於特銷稅的免稅範圍;但之後若再以自有土地建屋銷售,只要時間未滿二年,就得繳納特銷稅。但鳳山分局強調,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民眾只要買入土地自行建屋,售出時就一定得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唯一例外情形只有,民眾拆除改建持有一年以上自住房屋,出售時可免辦營業登記,而是就其售屋所得申報綜所稅。但依規定銷售時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若未辦理,除須補稅,最高還可處五倍以下罰鍰。

  筆者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財政部也陸續頒布相關函釋,使得是否符合排除特銷稅,變得複雜許多,在不同要件及情況下,皆有可能須繳納特銷稅,因此民眾只要出售登記未滿兩年的不動產,一定要多方請教專業人士或國稅局,以避免事後遭追稅及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近年來政府為了增加稅收,以打房為名,民氣可用,訂出一堆「奢侈稅」、「豪宅稅」、「囤房稅」,民眾一定要小心謹慎地規劃處理,才不會因不了解,而增加稅負。如有不懂時,一定要查看規定或看書或請教專家,這才是保障權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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