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9月5日工商時報A22版記者林淑慧所撰「遺產稅分期繳,最長可分3年」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如果應繳稅額超過新台幣30萬元,一時無法全部繳清,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也就是繳納期限最長可達3年。遺產稅可以分期繳納,原因是不少民眾繼承的遺產並非現金,而是房地產、股票等財產,常必須財產出售後,才有現金繳稅,為了讓繼承財產的民眾,可以有更長一點的時間籌錢繳稅,不至於因為碰上不景氣,迫於分期繳稅期限到了,必須賤賣變現。國稅局官員說,申請遺產稅分期繳納,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為止,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筆者認為繼承的民眾一定要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範,例如:扣除額、不計入遺產的類型、實物抵繳或分期繳納的規定,以避免因不了解相關法律,而喪失了優惠的待遇。在此也建議民眾如想要更進一步瞭解減免的規定,一定要詢問專業人士,或許某些條件的適用可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負的負擔!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遺產的繼承爭議日益增多,而遺產稅也是伴隨繼承而來的問題,繼承人為了確保自己的「賦稅人權」,一定要充分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如受委屈時,一定要請教專家,爭取權益,不要逆來順受而隱忍,這樣反而讓稅務機關日後更忽視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