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9月10日聯合報B1版記者莊琇閔所撰「容積銀行,地主批打壓,北市府澄清」報導,北市府民國103年7月開始實施「容積銀行」,取代容積移轉制度,但採購私有既成道路價格,則以公告現值的15%為上限。由於中央也有意採取北市的政策,署名「全國私有道路用地地主權益促進會」於民國103年9月9日在聯合報刊登半版廣告,抨擊市長郝龍斌及發展局長邊泰明打壓地主權益。該廣告指出,用代金方式取代現行公設道路用地可為容積移轉的政策,讓北市10多萬名「已開闢未徵收」的道路地地主權益受損。促進會抨擊,新制美其名是保障地主權益,避免仲介從中剝削,但新制將市府採購既成道路用地上限定為公告現值的15%,假設公告現值是新台幣100萬元,則政府最多只出新台幣15萬元來購買土地。

  北市府都市發展局長邊泰明駁斥指出,現階段因容積銀行剛開始實施,收取的容積代金還不高,等未來代金累積數目夠了,還是會以達到公告現值為目標。事實上,這些土地當初的取得成本也多不高,大約只有公告現值的1至2成,長期實施來說,對地主不會有損失。邊泰明局長澄清,新的容積銀行制度所收取的代金將用於市府需取得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將擴大適用公共建設,包括公營住宅等用途。另對於依現行制度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容積移轉的案件,也還有3年緩衝期限,只限定不得超過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的50%。

  筆者認為北市府用容積銀行取代過去容積移移轉的政策,並且僅用高於公告現值的1至2成作為徵收補償費,較不妥當,依採用市場價格作為徵收價較為合理;另外代金的用途是否真使用在「公共建設」或「公營住宅」,還有賴未來市議員或民眾來共同監督!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容積銀行的作法並不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的精神,台北市應將精神用於「都市更新」推動及「違章建築」取締、拆除,藉以改善市容,台北市政府卻捨本逐末,標新立異,弄出容積銀行,與民爭利,此一政策值得議員用心監督,看台北市政府的未來作為是否符合全體台北市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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