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9月7日自由時報 A16版記者何玉華所撰「海山國小校舍 無照先使用」報導,新北市板橋區海山國小老舊校舍整建工程接近完工,因開學趕著安置三千多名學生,還沒有拿到「使用執照」就先行使用,引發家長議論,校長蔡明若坦言學生無處可去「不得已」,校舍都已經通過消防安檢,只是因為工程還在進行,包商進出恐有路損,公所無法同意完工;另外是牆壁的圖樣要求結合七大領域課程的元素,與當初設計有出入,必須重新改設計圖樣、送審議,影響申請使用執照的時程,但保證建物安全無虞;新北市工務局施工科長曾維良表示,海山國小校舍有申請建照,也依法施工,並按規定進行各階段的勘驗,並非違建,而是未取得使照先行使用;未取得使照的原因,主要是現場變更與當初都市設計審議的內容不同、室內裝修面積與當初申請不同、空污費未結案等,都是程序上的問題。曾維良科長也表示,依《建築法》規定,擅自使用者將處以建物造價的五%罰鍰,並要求補辦程序;雙方都避談法令中「勒令停止使用」的規定,表示會盡快完成使用申請,讓學生、家長都能安心。

  筆者認為法治社會首重法律的程序,縱使該校舍無使用上的危險之虞,在尚未拿到使用執照前,仍不應該讓學生進入使用,若開此先例,是否其他學校或建商都可以按此方式辦理,先使用建物再補發使用執照,如此則《建築法》將形同虛設。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我國《建築法》對於建築物的建造、完工、使用均有執照的管理規定,未取得「使用執照」,原則上是不能使用;否則將有觸法之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面對《建築法》時,學校也沒特權,而必須依法取得「使用執照」才能使用;盼往後不要再有類似案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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