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9月11日經濟日報 A14版記者陳美珍所撰「買建築改良物 登記才退稅」報導,營利事業購買建築改良物,必須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才可以申請退還屬於固定資產部分溢付的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的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由於「取得」不動產產權,依據《民法》規定,不動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營業人在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款時,必須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才符合退稅資格。反之,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國稅局認為並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的要件,無法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筆者認為國稅局針對退稅的案件都採取實質審查,民眾如要申報退稅,一定要熟悉相關法令以及退稅的要件,缺一不可,以避免申請退稅時因條件不合,而遭致駁回,也建議民眾辦理相關手續前,先詢問專家來避免日後無法退稅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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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