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快樂大樓管委會想增加老王的工作量,希望除了大樓管理工作外,也須負責大樓的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請問:如果契約有這樣的約定時,因為保全業是屬於「責任制」,那麼快樂大樓管委會是不是就不用給老王加班費?

  參酌勞動部民國103年6月9日勞動條三字第1030131261號之函釋,大廈管委會聘用之管理員如係負責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其性質符合「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者,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即「責任制」)的規定。

  如題所示,倘若快樂大樓管委會與老王的勞動契約內容除了大樓管理工作外,也包括該大樓的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因保全業者係經勞動部公告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此時雙方應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約定書,並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就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始得在一定範圍內予以調整。上開契約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並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參考法條

  1.《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2.《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法定程序:1.勞資自行訂定約定書→2.地方主管機關核備→3.不受限制事項
  (1)第30條之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日、84小時/2週)。
  (2)第32條之延長工作時間(加正常工時上限12小時/日、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月)。
  (3)第36條之例假(1日例假/每7日)。
  (4)第37條之休假(國定假日、紀念日)。
  (5)第49條之女性夜間工作(不得於20時至翌晨6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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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以來,對於台灣公寓、大廈社區的運作起了極大的作用。

  高雄市議員童燕珍女士有感於高雄地區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及保全業對於實務運作的法律知識有極大需求,加以依法報備成立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管委會面對此一新規定,在自聘人員管理社區時,該如何因應?皆有必要提供民眾一完整的資訊作為參考。童議員乃以具體行動結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專業律師群及地政士之力,共同執筆編著《管好你的公寓大廈法律手冊》,免費提供各方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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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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