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老王某天在巡視大樓、執行例行性安全檢查時,不慎跌倒受傷導致骨折,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老王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老王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受傷,依法除可向快樂大樓管委會請公傷病假外,快樂大樓管委會亦須補償老王因此所生的「醫療費用」,並在老王不能工作期間,依老王原領工資之數額予以補償。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

工資補償

1.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予以補償。

2.
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醫療補償

1.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

2.就醫交通費、民俗療法(勞資雙方協商)。

殘廢補償

1.
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殘廢者,按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性給予補償。

2.依勞保失能給付標準。

死亡補償

1.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2.
喪葬費應於死亡後3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15日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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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