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商的智慧財產權常涉及海峽兩岸

  自從台灣開放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貿易,兩岸間的經貿日益活絡;加上兩岸簽署ECFA,未來又有簽訂「服貿協議」、「貨貿協議」的可能,兩岸經貿的緊密更不在話下。
就高科技產業從事經貿活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既是產業的利益核心,同時也有運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當成競爭策略。而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過程中,涉及智財權訴訟已在所難免;所以,台商高科技公司智財權訴訟除應具備「跨國思維」外,兩岸間因特殊緊密關係之下,也要特別具備「兩岸思維」;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台商進行智財權訴訟的基本準備

  首先筆者要分析智慧財產權涉及面極廣,如: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祕密權、積體電路布局權、know-how……等;而本文將以商標權與專利權為對象進行探討。

  要啟動智財權訴訟或面對訴訟時,台商一定要做好事前準備,基本上有:

  (一)檢視智慧財產權的登記及權利範圍

  不論商標權或專利權在台灣或大陸都採取「註冊登記保護主義」及「屬地主義」;所以,要啟動對它公司的訴訟,或面對它公司對自己公司的訴訟,須先檢視「登記」內容及權利範圍。例如:在台灣已註冊登記專利權,而其專在中國大陸遭受陸企仿冒,台商欲追究陸企法律責任,此時即應先瞭解是否已在中國大陸完成專利權的註冊登記,再決定追究的法律策略。

  (二)尋找專業律師協助

  智財權訴訟相當專業,提起訴訟或迎戰面對而來的訴訟,均須具有智財權專業智識之律師的協助;而且,在台灣固然須有台灣律師的協助,而中國大陸部分也須有大陸律師協助。稱職盡責的律師往往是智財權訴訟中扮演一重要影響的因素,台商對此不得輕忽。台商因而要體認以下五點:(1)透過律師的智財權服務是創造智財權的重要支撐;(2)透過律師的智財權服務是管理智財權的有效手段;(3)透過律師的智財權服務是運用智財權的必要途徑;(4)透過律師的智財權服務是保護智財權的重要保障;(5)律師的智財權服務是提高企業智財權保護的有效途徑(註1)。

  (三)搜集及分析相關證據資料

  進行智財權訴訟或因遭追究侵權而面對訴訟,搜集及分析相關「證據」確有必要,因為「證據」是律師為了代理或辯護的需要,查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未知或有疑問的案件情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分析、運用的材料,是律師辦案的工具(註2),其重要及必要乃不言可喻。

  (四)運用海關保護措施

  按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措施,是指海關依法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該保護措施包括依申請扣留或依職權調查處理(註3)。台灣及中國大陸都有相關的規定。例如:台商在中國大陸要運用「知識產權海關備案」,須先知該制度乃用以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的狀況、有關貨物的情況、知識產權合法使用情況和侵權貨物進出口情況,以「申請書」形式提交大陸「海關總署」,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能夠主動對有關知識產權實施保護,該制度規定於大陸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中(註4)。

三、台商進行智財權訴訟,須同時掌握兩岸不同的智財法

  其次,台商進行智財權訴訟涉及兩岸時,一定要有「兩岸思維」;所謂「兩岸思維」除台灣律師、中國大陸律師的選聘外,還包括以下兩點:

  (一)兩岸智財法的掌握

  如前所述,智財權的保護採用「屬地主義」,台灣有台灣的智財權法令,中國大陸也有其知識產權的法令,有些規定類似,如:兩岸均有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另也有不同的規定,如:台灣保護「營業祕密權」,特訂《營業祕密法》專法;而中國大陸則將之稱為「商業祕密權」,並歸諸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予以保護。台商於涉及兩岸智財權訴訟,有必要同時掌握兩岸智財法的相關規定,並進行評估。

  (二)兩岸法院的選擇

  「法院」是智財權訴訟的戰場,智財權人選擇「法庭地」,必須先考慮到智財權產權(或侵權產品)的主要市場在哪裡,且商標、專利均採「屬地主義」,應在主要市場申請註冊商標、專利。台商如其商標、專利均在兩岸註冊,而產品涉及兩岸,則應選擇過往運作實務,較有利於己的法庭(註5)。

  同時一旦選擇了訴訟地,或迎戰對手提起的訴訟,則應掌握當地的訴訟法令。就以台灣而言,在台灣,專利訴訟係由「智慧財產權法院」優先管轄,但「其他地方法院」得因「侵權行為地」或「被告登記或主要營業地」而有管轄權(註6),台商也須加以遵守。

四、重視訴訟策略的運用

  又台商進行或面對智財權訴訟時,一定要格外重視「訴訟策略」的運用;良好的策略運用得宜,有時一出手即獲得良好的成果。例如:大家耳熟能詳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這也是在國內專利訴訟常運用的策略之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過去已有諸多科技公司計對自己已註冊的「專利」,為了避免它公司之產品對自己之專利權的侵害,即先向法院成功申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它公司因而進行妥協和解;足見訴訟策略之運用的重要性!

五、結語

  綜上所述,智財權的保護已日益重要,為了維護科技公司的科研成果、智慧結晶,必須妥善保護。兩岸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台商自應有「兩岸思維」,保護智財權,並處理相關訴訟。

  註1、參見洪素恒撰:「對律師知識產權服務新局面開創之探析」乙文,載馬東曉、李德成主編:知識產權律師實務與法律服務技能,頁482~483,2011年6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參見任寰、馮俊生主編:知識產權案件律師辦案指引,頁288,2001年3月第1版,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參見劉進然撰:「律師代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實務」乙文,載馬東曉、李德成主編:前揭書,頁566。

  註4、同註3。

  註5、參見陳佑寰撰:「專利訴訟的攻擊策略(上)」乙文,載電電時代第45期,頁70,2011年9月出刊。

  註6、參見陳佑寰撰前揭文,載電電時代第45期,頁71。

............................................................................................................................................

H103.jpg  

  《大陸台商借貸與融資擔保法律實用手冊》由康和證券集團、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針對大陸台商融資擔保與借貸規定分成「金融業務」、「融資擔保」與「債權實現」三大篇詳加介紹;舉凡台商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須知、台商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法律須知、台商對抵押貸款的法律須知、台商對權利質押的法律須知、台商運用應收帳款質押的法律須知、台商運用共同保證的法律須知、在大陸的擔保物權人如何實現債權……等課題,由深耕台商法律事務多年的李永然律師等一一道來。

  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