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11月07日記者葉冠妤的報導稱:「住輻射屋罹病,可申請慰問金」台北市衛生局訂有《台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慰問金申請辦法》,在台北市受輻射污染建築物影響健康的民眾別忘了自身權益。申請條件是曾於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居住、就業、就學的民眾,從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至二○一四年一月廿一日期間,因受台北市輻射屋影響,經醫師診斷罹患惡性腫瘤、再生不良性貧血、早發性白內障或死亡者,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提供一次定額的罹病補助;其中惡性腫瘤或再生不良性貧血每人新台幣五萬元、早發性白內障每人新台幣三萬元,若死亡每人新台幣兩萬元,各項慰問金每人僅補助一次。若在二○一四年一月廿一日後罹病或死亡,則須於疾病診斷或死亡日起一年內,備齊申請書、暴露證明、醫療或死亡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申辦方式,向北市衛生局提出申請,申請期限至104年1月21日止。

  筆者認為政府為照顧特別災害民眾,爭議近30年的輻射屋受害者補償問題,台北市政府為了慰問及關懷,對受輻射屋汙染而致病的民眾,終於在103年1月21日發布《台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慰問金申請辦法》,並自103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30年前因能源會的失職,而讓受汙染的鋼筋流入市面,成為建商的建材,造成百姓的健康受傷害或死亡,這應該是政府早就該正視此問題主動提出損害賠償或補助的辦法,而卻需要民眾配合民意代表抗爭制定補償辦法,雖《台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慰問金申請辦法》已完成制定並施行,但接著而來的食安問題,是否也會有該問題而影響民眾健康或死亡,政府是否應即早制定一套遭受食品安全影響健康的補償辦法,讓民眾因而有信心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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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