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10月29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陳美珍所撰「房地屬不同人 小心節稅落空」報導,財政部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情形,地上房屋亦須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財政部舉例,房屋為夫所有,但土地部分登記的所有權人是配偶時,地上建物只要做自用住宅使用,且房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要件時,即使房、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因分屬本人及配偶所有,土地部分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反之,若土地為本人所有,但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既非配偶,也不是直系親屬,而是兄弟姐妹或叔伯甥舅等其他親屬時,將喪失優惠地價稅的申請適用資格。財政部指出,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須在每年9月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9月22日申請者,就要等到次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民眾如不瞭解自用地價稅的適用條件,可以直接向該管稅捐機關服務台洽詢,除土地建物所有權須注意外,也須確定該房地有無出租及營業使用,另外直系親屬也需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自用地價稅的要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自用地價稅率較為優惠,想享用優惠稅率,自應注意法定要件及實務見解規定,這樣才能順利達成自己想要的結果;倘若有不了解之處,自應請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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