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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11月19日聯合報A6版記者王柔婷所撰「社區告飼主 狗亂大便罰6萬」報導,新北市楊姓女子在社區地下室帶兩隻紅貴賓在地下室遛狗,不知小狗便溺而未清理,社區管委會依社區公約開罰新台幣兩千元,但楊女自認只有一隻狗便溺,只繳納新台幣一千元,雙方告上法院,管委會訴請加罰違約金新台幣六萬元,法院判決管委會勝訴。楊女表示,當時因未發現小狗便溺,才未即時清理,但管委會公告竟寫她「完全不理會違規行為,逕自離開現場」,讓她覺得名譽受損,還遭管委會幹部嗆「要告你就去告」,憤而提告管委會。

    該判決書指出,該社區「飼養寵物管理要點」規定飼主帶狗或寵物一律要用牽引帶、口罩、寵物箱或抱著,並禁止隨地大小便,違者最高罰款新台幣五十萬元。楊女拖延多時未繳清新台幣一千元罰款,管委會向法院提告,並訴請加罰新台幣六萬元違約金,法院以楊女違反公共衛生、公共利益等理由判准,楊女不服已上訴。北市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長蘇志民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有權制訂「住戶規約」並附罰則,若住戶不遵守,確實可以開罰,前提是「規約」要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律師林俊峰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未清理狗大便罰款上限新台幣六千元,該社區自訂五十萬元罰款上限,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社區住戶「規約」應盡量以政府公布的法令作為擬訂規約的依據,如罰款金額過高,易造成管委會與住戶關係緊張,進而對立;筆者認為規約的目的因是在使住戶有更舒適的居住空間,如果只成為懲罰他人的工具,就喪失了訂立規約的美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規約」有助於提升社區內居民的生活品質;「規約」的訂定、效力、範圍,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中的規定,社區訂立時宜參照前述規定,透過合法程序予以訂立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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