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調結果

  相對於2013年的民調中湧現出人民對司法人權失望的情形,2014年的民調結果,呈現出人民對司法人權正燃起信心之火,但如果和往年的數據比較或和其他的人權指標數據比較,司法人權仍有諸多值得改進之處。

二、司法人權指標已從谷底翻揚

  表1最後一列是2014年以電話簿抽樣法進行民調的結果,其中,有23.8%的民眾對司法人權的保障抱持正面評價(含表示司法人權保障程度「非常好」的3.4%與「好」的20.4%),比前兩年都有進步,顯示在民眾心目中的看好度已自去年的谷底翻升;抱持負面評價的民眾仍高達48.1%(含表示司法人權保障程度「非常不好」的26.8%與「不好」的21.3%),雖比去年及前年降低,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在各項人權指標中,2014年整體司法人權僅略高於經濟人權的指標,顯示民眾對於司法機關的整體表現,仍有期待上的落差。

   .表1 2006~2014年電話民調民眾評估對照表  

司法人權

非常好

不好

非常不好

無反應

2006年百分比

3.7%

26.0%

27.2%

18.3%

24.8%

2007年百分比

4.5%

21.4%

25.4%

22.4%

26.3%

2008年百分比

8.8%

25.0%

15.7%

24.7%

25.7%

2009年百分比

2.8%

23.9%

24.6%

19.9%

28.8%

2010年百分比

4.2%

26.1%

26.8%

18.1%

24.8%

2011年百分比

2.2%

31.9%

31.8%

16.1%

18.0%

2012年百分比

1.4%

20.0%

29.3%

24.3%

25.1%

2013年百分比

2.4%

18.2%

22.7%

29.1%

27.7%

2014年百分比

3.4%

20.4%

21.3%

26.8%

27.9%

製表:陳榮傳

 

  (一)認為「進步很多」的民眾比例為歷年最高

  表2最後一列呈現的數據顯示,有32.3%認為「差不多」,23.6%對司法人權的進步與否「無反應」,顯示近5成59的受訪民眾「不願」或「不忍」說進步或退步。具體表示意見的,有多達17.7%的民眾表示2014年的司法人權比2013年「進步很多」,是歷年來最高,認為「有進步」的也有12.5%,二者合計達30.2%,是八年來的最高;認為「退步很多」的僅有3.9 %,認為「有退步」的為10.1%,相較於去年「退步很多」的24.9%與「有退步」的17.5%,今年確實出現民意翻轉的光明景象。這些數據顯示民眾對於司法燃起前所未有的信心。

  (二)民調結果不佳的原因探索

  我國司法機關的司法改革行動一直沒有停過,目前推動的觀審制等強化司法透明度的措施,也在一定程度內得到肯定,但今年的民調顯示,民眾所要求的,顯然不只如此。

  .表2 2006~2014年電話民調民眾觀感對照表

 

司法人權

是否進步

進步

很多

有進步

差不多

有退步

退步很多

無反應

20062005

年比較

3.2%

20.9%

18.5%

18.5%

16.7%

22.2%

20072006

年比較

2.7%

17.1%

13.1%

24.7%

20.1%

22.3%

20082007

年比較

7.5%

21.7%

10.0%

13.3%

26.4%

21.1%

20092008

年比較

1.8%

22.1%

16.0%

17.1%

24.1%

18.9%

20102009

年比較

3.4%

21.2%

18.6%

18.2%

16.4%

22.2%

20112010

年比較

2.3%

27.4%

19.9%

23.4%

13.4%

13.6%

20122011

年比較

0.9%

12.2%

27.7%

19.7%

18.7%

25.1%

20132012

年比較

1.3%

8.2%

26.6%

17.5%

24.9%

21.7%

20142013

年比較

17.7%

12.5%

32.3%

10.1%

3.9%

23.6%

製表:陳榮傳

 

  1.法院判決與社會期待的落差:

  民眾對於司法人權的普遍不滿,看來不是對人員的操守質疑,而是對於司法的功能及成效沒有信心。在幾個社會矚目的重大事件中,法院判決與社會期待呈現難以接受的落差。

  今年引起上述期待落差議論的案件,至少包含洪仲丘命案、日月光排放污水案、混油案、性侵幼童案、幼童割喉案、製造偽藥案等。無論原因是在檢、警證據調查未能到位,或法官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釋偏差,民眾對於相關部門不能強力執法在先,司法機關不能嚴懲重罰在後,對於人身安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幼童保護、藥品安全等,自然無法產生信心。

  近期爆發的頂新劣油案,使民眾對於行政機關的信心幾近崩潰,司法能否獲得信賴,也才只是考驗的開始。如果檢察官在起訴階段強作姿態,提高民意的期待,將來法院的判決再以證據不足或特殊的法律見解對民意澆下冷水,讓民眾感覺被戲弄一場,來年的民調必定會再反映出民眾對司法的失望。

  2.濫訴情況宜予適度遏制:

  目前法制的設計為「濫訴」留下空間,因為在「不告不理」、「告即應理」的放任原則下,任意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者,以其所稱的犯罪嫌疑人為對象,幾乎沒有成本地輕易啟動司法程序,認真對待案件的警、檢被動地開啟調查及偵查程序,只要有心人恣意騷擾特定人,司法公權力即自動淪為其打手。民事的案件被精通操作技巧的律師切割、包裝,讓案件的數量膨脹成擾亂破壞力十足的「炸彈」,也讓被訴的當事人無力抵擋「訴訟轟炸」而困擾不已。

  在此種制度下,濫權者或企業藉其律師任意啟動濫訴程序,一般人民被迫必須「防訴、應訴」,增加保護自身權利的成本,司法淪為加害人踐踏人權的幫凶,司法通常把責任推給立法不完善,在民眾看來,則是司法大有問題。

  3.法律見解宜求全國統一:

  法官在審判獨立的屏障下,對若干問題的法律見解不統一,不只讓民眾無所適從,也讓訴訟陷入無法合理預測其結果的境地,很難建立司法威信。最高法院對同一問題的見解,可能因庭而異,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也都如此,判決結果「逆轉」的情況時有所聞,不同地域的法院也可能各有不同見解,對當事人而言,只要拉長訴訟戰線,人人都有機會遇到有利於己的見解。這不僅提供「藏在細節裡的魔鬼」活動的空間,也種下司法不被信任的因子。

  對於同一行為或事件,法官在有罪、無罪之間,檢察官在起訴、不起訴之間,判決之後,檢察官在上訴、不上訴之間,裁量的空間都很大,司法人員自以為是的見解,在不得不接受的民眾來看,輕則認為是好運、歹運的隨機,重則成了生死由人的無奈,再加上檢察官、法官的職位無強制調動及地緣迴避的要求,眾多的潔身自愛仍難抵捕風捉影的臆測、批評,認真負責的司法人員也常捲入不良制度的淵藪之中,令人遺憾!

  4.調查審理宜免拖延:

  專家今年對下列問題的評估值很低:「法官受理的案件能迅速調查審理,不會拖延不判的程度。」此一結果顯示法院裁判未能及時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雖然各級法院均逐漸採用案件管理的制度,但在現行法制之下,多數案件的結案,只是原審判者「結案數據」增加的原因,案件從此進入下一段「司法旅程」,只要未到終點,誰也無法合理預測其結果。

  在事實及法律均已明確的情形下,訴訟的冗長程序,往往成為重創司法的不利因素。財力雄厚者藉由拉長程序戰線,迫使是非之爭變為何人「氣長」的競賽,擴大強勢當事人的操作空間。在訴訟期間,某些當事人頻頻利用政治遊說、收買媒體或學者,發表對其有利的見解或形成新的政策,即與此相關。此種情形,不只讓人民失去耐心,也對司法流失信心。

  5.司法全球治理的功能不彰:

  司法獨立、涉案事實的認定不易,再加上法律見解未能一致,使司法人員習慣性倉促作成決定,再靜待上級予以更正。此種制度下,司法人員不必也不可能為其司法行為負責,檢察官將責任推給法官,下級承審法官推給上級承審法官,最高法院發現違背法令即發回更審,「上下交相推」的司法文化,使得寶貴的司法人力資源浪費在沒效率的流程中。

  刑事案件目前因已制定《妥速審判法》而改善拖延問題,但檢察官迫於輿論壓力,習慣性地扮演酷吏角色,只要有沾上邊的輕微證據,就從重求刑,再將一切推由終審法官負責。為改善民眾對司法的整體觀感,如何加強檢、警在前端的證據調查及偵查分析能力,應為當務之急。

  在法院審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常有機會選擇到我國或外國的法院起訴,我國法院的國際司法治理能力及效率,此時往往成為和外國評比的項目。我國法院前述法律見解不統一、裁判未能快速確定等問題,將使當事人及企業視在我國訴訟為畏途,使我國法院喪失對涉外案件審理的機會,進而在「全球司法治理」的競爭中逐漸被邊緣化。

  我國法院的判決如讓外國當事人無法預測,將提高外國人及企業遵守法律的成本,如不能有效率地解決紛爭,不但使其蒙受額外風險,也難以精確估算並予以分散,自然降低外國人前來投資及貿易的意願。

三、專家評估結果

  (一)專家評估認為法官審判相對較佳

  2014年所採的Delphi問卷調查方式,沿用歷年採用的二十七題評估項目,在不同的時間點進行兩次評估,而後將各問題的兩次評估值加總後予以平均,作為今年的評估值,再將各階段的各項問題評估值加總之後予以平均,作為今年各階段的評估值,最後將各階段的評估值加總之後予以平均,作為今年司法人權指標的總平均值。

  在滿分為5分的量表中,各階段的評估平均值分別是「警察調查階段」3.662、「檢察官偵查階段」3.567、「法官審判階段」3.846、「監獄執行階段」3.213及「被害人保障部分」3.23。這些數據顯示,在五個不同階段中,警、檢、審三方指標評分的相對領先,顯示打擊犯罪的成效和人權保障的價值逐漸取得平衡。評估值最高的是「法官審判階段」,最低的是「監獄執行階段」,「被害人保障階段」的指標評分也不高。

  (二)「偵查不公開」及受刑人「再社會化」宜再加強

  在各項目的評估值中,表現最亮眼的是「法官審判階段」,更有下列二項的評估值超過4分:「法官在審判時能給被告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機會的程度。」;「法院對刑案宣告死刑的案件,能比較謹慎,避免發生誤判情形的程度。」此種情形顯示2003年9月1日刑事訴訟新制施行之後,正當法律程序已有明文規定,被告及辯護人多能善用交互詰問的制度,上級審法院也在程序正義上嚴格把關,一旦程序違背法律規定,判決必遭撤銷無疑。此外,各審的法官面對死刑案件時,都能戒慎恐懼,惟恐稍有閃失或疏漏,鑄成冤假錯案,錯殺生命。尤其在台灣施行兩大人權公約後,死刑案件在法律審屢次進行生死辯論,逐漸遞減死刑定讞判決,成效顯著。

  專家評估值在3分以下的,今年和去年一樣,都是「檢察官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程度」和「我國目前監獄行刑制度,有助於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程度」。此二項評估值長年偏低,亟待改進。檢察署設置發言人制度之後,單一管道發言,已減輕承辦檢察官面對媒體記者的壓力,但要杜絕洩漏偵訊內容,仍有待努力。受刑人的「再社會化」成效雖未獲得認同,但各監獄受刑人生產交趾燒、糕點、醬油、木雕、藝品等商業化產品,已獲得各界支持,如再輔以專業或專長的培訓,配合更生保護制度的落實,應可掃除「再社會化」不力的惡名。
                (本文作者為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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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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