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人權的相對表現:一般民眾隨機抽樣調查
這次勞動人權在十一項人權指標中,仍與經濟、司法、文化教育及環境人權,同屬敬陪末座的人權項目之一。民眾對勞動人權表現持負面評價的比例(48.3%),僅次於經濟人權(65.2%)及環境人權(53.6%),仍高居負面評價的第三名。
今年民眾對勞動人權的評價認為進步的比例持續增加。首先,前年持正面評價的比例是27.9%,去年提高到30.3%,今年更進一步上升到33.5%;而同時持負面評價的比例,去年是56.5%,今年減少到54.4%。簡而言之,正面評價的人數增加,負面評價的比例也持續減少,意味著在民眾的經驗與觀感中,勞動人權的確在改善。當然,此觀感與經驗是對應客觀勞動環境的改善,還是主觀期待放低所致?仍需深入探究。
若與102年比較,認為進步的比例高於退步的比例;但認為今年勞動人權保障偏壞的比例仍高達48.3%,亦即將近半數的受訪民眾實際觀感是負面的,且認為偏好比例不及三成,因此政府仍有極大積極作為的空間。
二、勞動人權深入解析:德菲法調查結果
(一)五項人權指標的評價全都進步
今年德菲法調查結果,不僅勞動人權指標的得分總平均為2.80,比102年進步許多,且五項主要勞動人權指標的表現都較去年進步。去年五項勞動人權指標所獲得的評價都屬「普通傾向差」,但今年「弱勢勞工保障」這項大指標的表現,獲得「普通傾向佳」的評價,得分為3.10;其餘四項大指標則仍維持「普通傾向差」的評價,其中以「勞動政策」為所有指標中評價最差的一項,得分只有2.24。細究專家學者的評價,主要出在法令規章的執行與成效。今年勞動人權總體評價有進展,除了是讓人民有感政府致力於勞動法令的執行外,也與政府近年來積極檢討現行法令規範以符合國際勞動人權公約及兩公約標準有關。值得一提的是,一年來,政府對於國內低工資的現象開始有較積極的關注,企業界亦有調高工資的呼聲,使得今年基本工資再次調整,這對產業界的工資水準或有帶動作用。
(二)「勞動三權」的表現
今年勞動三權的總體評價均較去年進步,雖然仍處於「普通傾向差」,評價分數則從去年的2.68進步為今年的2.79。就規範程度而言,團結權所獲得的評價最好,為「普通傾向佳」,其餘協商權及爭議權仍維持「普通傾向差」,其中「爭議權」的評價最不理想,僅2.73。就勞工組織工會是否享有自主權,不受雇主或政府干涉這個問題,所獲得的評價仍持續退步,顯示勞動三法在修法及推動上,不因在法令上已建立救濟制度,且提升工會籌組過程中工會幹部的保障而有顯著改善。
.附表 勞動人權指標比較表
年度 指標 項目 (題目數) |
平均指數 |
||||||||
95年 |
96年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
結社自由、集體協商與爭議處理 |
2.95 |
2.90 |
2.72 |
2.86 |
2.95 |
2.97 |
2.96 |
2.68 |
2.79 |
勞動條件與解僱保護 |
2.80 |
2.92 |
2.77 |
2.75 |
2.84 |
2.87 |
2.94 |
2.63 |
2.89 |
弱勢勞工 |
3.29 |
3.17 |
3.17 |
3.08 |
2.99 |
3.16 |
3.03 |
2.69 |
3.10 |
社會保障 |
2.95 |
2.92 |
3.15 |
3.07 |
3.10 |
3.26 |
3.10 |
2.69 |
2.98 |
勞動政策 |
2.82 |
3.01 |
2.74 |
2.69 |
2.32 |
2.28 |
2.24 |
2.16 |
2.24 |
總平均 |
2.96 |
2.99 |
2.91 |
2.89 |
2.84 |
2.99 |
2.85 |
2.57 |
2.80 |
而協商權的表現,目前《團體協約法》引進誠信協商機制,且搭配裁決制度,使企業工會較以往有機會與資方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因而這部分獲得的評價稍有微幅提升,但不諱言,協商權的落實仍有待考驗。一方面是因國內團體協約的覆蓋率非常低;其次是勞方行使協商權之實力與能力仍待加強。在現存的條件下,協商權的行使與落實,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在爭議權保障所獲得的評價稍有起色,這表示新修訂《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的爭議處理機制開始朝著修法所預期的方向發揮作用。去年我國第一次針對兩公約審查所得出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報告中,特別對我國現行工會制度提出若干質疑,顯然,這些國際專家指出「相關勞動法規應與聯合國及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相符」的建議,在法令實施兩三年後,已開始見其成效。不過,不諱言,長期以來,勞工在爭議權的行使與保障上仍有許多缺漏,未來政府及工會團體應加強勞工團結組織的力量。
(三)「勞動條件與解僱保護」的表現
「勞動條件與解僱保護」一項所獲得的評價從去年的2.63進步到今年的2.89;這大項下的四項子指標所獲得的評價全都進步,其中以「職場安全衛生」的評價進步到「普通傾向佳」。不同於以往的是,過去「工資與工時」獲得的評價都是最低,但今年獲得最低評價的則是「平等與歧視」這個面向,特別是「年齡歧視」問題所獲的評價最低。
雖然今年「工資與工時」這個子項的評價超過「平等與歧視」,但台灣經濟大環境的發展並未有令人振奮的突破,以致平均工資水準停滯不前的問題仍備受矚目。去年本報告曾提及許多大型企業,甚至國、公營事業大量將業務「派遣化」的問題,對照國際社會期之於企業的社會責任,毋寧是極大反諷,實需政府拿出魄力予以糾正。
其次,台灣勞工加班時數過長及加班工資不受保障的情況,仍不理想。如眾所周知,台灣企業濫用責任制與不合理的考績制度,迫使勞工犧牲下班後及假日休息時間,形成隱藏性的自願加班。台灣勞工工時過長卻未獲得超時工資補償的現象存在已久,其對整體社會與經濟的影響不可忽視,特別是對於台灣已拉警報的超低生育率更是嚴重的威脅。
今年表現相對不佳的「平等與歧視」這個子項指標,如同以往,在「性別」、「年齡」、「身心障礙」與「種族」歧視上,「性別歧視」表現相對佳,「年齡歧視」的表現仍是墊底,「身心障礙歧視」緊接在後。目前規範就業歧視禁止最主要的法規即《就業服務法》,但該法僅第5條聊備一格,過於簡略,應儘速修法,以作為行政部門處理及審議時的依據。除修法外,就業歧視問題的減緩,亦需民眾在認知觀念上的改變。
(四)「弱勢勞工」保護的表現
歷年來的勞動人權調查,弱勢勞工的保障向來獲得較佳的評價,此次調查亦是如此。今年勞動人權五大指標中,僅有「弱勢勞工」的保護獲得「普通傾向佳」的評價,相較去年大幅進步,從去年的2.69上升為今年的3.10。如往年一般,其中「外籍勞工」保護的評價最不理想,而「原住民勞工」保護的評價相對較佳,且今年僅有「外籍勞工」之保護落於「普通傾向差」的評價,其餘「母性保護」、「身心障礙勞工保護」及「原住民勞工保護」皆獲得「普通傾向佳」的評價。
「原住民勞工」與「身心障礙勞工」相對弱勢的勞動處境,或許不在法規面,而在企業面與社會認知觀念,特別是企業面。究其原因,部分出在對其勞動能力的偏誤與成見,部分出在人力資本問題。而後者又與身心障礙者所面臨之社會資源不足及原住民所處的社會經濟地位有關,未來政策宜在人力培訓上加強,並改善這兩類勞動群體所面臨的不友善環境。
母性保護子項中有兩個指標所獲得的評價恰恰兩極,其中「懷孕勞工夜間工作及安全衛生」的保護在所有弱勢指標中獲得最佳評價,「懷孕歧視」則最低。「懷孕歧視」的發生,有觀念因素與法制因素。歐美資本主義成熟國家對養兒育女這項國家大事的處理方式,絕大多數是採取社會保險,極少數是以稅收方式處理,但無論何者,均是將此責任「社會化」,意即由全體社會共同承擔;相較之下,我國仍將此責任「私化」為個別雇主,表面上對懷孕勞工有保障,實則對大多數於中小企業體工作的勞工而言,恐有不利影響。
今年外籍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程度在其他弱勢勞工群體中仍是較差的,突顯我國對於是類勞工缺乏法令規章的保護。去年我國對兩公約的檢討與建議報告中指出高昂的仲介費、權力關係嚴重失衡的勞雇關係、轉換雇主的限制、「逃跑」外勞的結構性成因與不利處境、家務移工不受勞動法令保護、過長工時、低工資及易遭性騷擾等勞動人權受侵害問題,其中「逃跑」外勞面臨基本權利被侵害之嚴重問題,包括食物權、住房權和健康照護權,以及海上外籍漁工惡劣的勞動環境與勞動剝削問題,都是政府刻不容緩應予正視的挑戰。
這些年來,政府對移工權利的保護一直在改善中,但不可諱言,移工權利被侵害的事情仍時有所聞,因而在移工權利的保護上,需要更採取積極的作為。
至於身心障礙者在就業市場的處境,未來的努力方向是去了解身心障礙勞工所面臨的諸多結構性因素,協助企業解決在僱用上的困難,同時大力表揚、獎掖在這方面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雇主的努力。
(五)「社會保障」的表現
如往年一樣,今年社會保障的表現雖不及「弱勢勞工保障」這大項,但繼續維持相對較佳的評價,整體從去年的2.69進步到今年的2.98,但仍是「普通傾向差」。如同以往,社會保障中的三個子項中,「老年保障」是三子項中評價最不理想者,至於「失業保障」及「職業傷病保障」,則從去年「普通傾向差」的評價上升到「普通傾向佳」。
老年保障獲得較差的評價,除了去年報告指出來自老年保障制度的差異所引發的職業別及世代間不公平問題外,不少評論者也指出,目前攸關一千萬勞工人口的勞保及勞退保障水準易受通膨影響,對許多基層勞工而言,其保障遠遠不足以支應基本生活,對於老年經濟的安全仍是極大威脅。
在職業傷病補償部分,包括職業傷病相關本土研究上的不足,的確嚴重影響職業傷病的判定,以致我國職業傷病的認定案例量遠不及近鄰的日本與韓國。從預防的角度言,近年來頗受矚目的長工時勞動及責任制的濫用,雖也有政策關注,但日前公布台灣仍高居世界長工時國家的數據顯示,台灣勞工仍暴露在過勞的職業風險下,需要主管機關更大的魄力以為因應。法制上,有幾個面向仍須積極地增修,包括職業重建、勞工生活及家庭關係協助與心理的輔導等。
(六)「勞動政策」的表現
勞動政策所獲得的評價不僅持續走低,且仍舊是所有人權項目指標中評價最不理想者,雖較去年進步,但僅獲得2.24的評價。特別是目前國內契約工、外包、承攬、派遣勞動等非典型僱用的最大雇主,竟是國、公營及大企業與政府部門。如去年報告指出,我國公部門及私部門大肆使用這類非典型勞工的做法,與國際社會對此勞動型態所持的審慎態度乃背道而馳。而目前政府統計也顯示這類僱用型態似有擴大趨勢,是否要立法或修法,在目前正反意見仍難有共識的情形下,前述政府部門逐年減少並最終禁用此類僱用方式的建議,應儘速行動。
三、小結
今年台灣民眾的主觀認知中,勞動人權保障的程度依舊不受肯定,相對於其他人權,勞動人權落居倒數第三,這反映出來的事實是,我國勞動環境並未有顯著的改善。
勞動人權五大指標中的「勞動政策」,今年再次不獲學者專家肯定,且是所有人權指標中評價最低者。今年勞動政策詢問的內容仍鎖定勞務派遣,目前政府已有修法的準備,然而如何規範,民間主張歧異極大,政府應有的行動是所有公部門及國、公營事業機構逐年減少派遣勞動的使用,以為民間表率。其次,就執行面不佳、應予改善的問題,由於牽涉複雜的因素,則需逐一釐清以為因應。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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