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12月23日蘋果日報A12版記者吳珮如、潘姿羽所撰「頂樓裝風力發電 建商判拆」報導,新北市淡海新市鎮的「甜水郡」社區,主打頂樓風力發電機,年省十七萬度電,約新台幣五十萬元公用電費,但住戶發現,發電機年供電僅三百三十五度,省不到新台幣一千元,且運轉時有「噪音」與「震動」,因此到法院控告興格建設,求償九年的電費落差與拆除費用共計新台幣五百二十多萬元;興格建設則主張,因住戶不當使用,任意開關發電機煞車才導致故障,且風力發電是大自然控制,廣告內容是測試估計,並非保證供電量,至於運轉的聲音並未超標,故非噪音。

  法院法官審酌,雖然建商應為宣傳內容負責,但當初廣告指發電機僅供應社區公用電,各住戶買屋契約未約定使用風力發電,現無權自行或委由管委會提告,而管委會無法證明,社區公費因發電機供電不足而短缺,考量風力發電確非人為可控制,不能保證電量,而駁回管委會求償。但因鑑定指出,發電機運轉時產生的震動,會影響社區頂樓平台結構,因此第一審法院判建商須支付拆除費用。

  筆者認為在頂樓裝置風力發電設備其立意甚好,但建商並不是真正專業的風力發電廠商,在沒有法規範或專家評估而建置該設備,的確會發生事實與期望的落差。未來建商如要興建「綠建築」、裝置太陽能電板時,應當要請專家多方評估,而非貿然在建物上面直接添附,反而適得其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建商在進行售屋廣告仍須謹慎小心,現已有《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廣告必須真實且不得有誤導消費者的情形發生!消費者購屋也要謹慎,切勿誤信廣告而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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