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一生之中如果不當刑事被告,是最好、最幸福的一件事;有些人挨告,就開始緊張,心情不好,茶飯不思,這都是成為刑事被告常見的反應。

  若不幸成為刑事被告,要如何面對?筆者認為一定要從「法律」入手,了解法律並運用法律,以保障自身權益,《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的規定已具有我國的國內法效力,其中對於刑事被告的人權有諸多保障;《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刑事被告在程序上的保障規定也不少,刑事被告均有必要加以了解,如此才可使自己免於遭受錯誤起訴或冤判。

一、刑事被告面對官司要找「律師」協助

  刑事被告依法有選任「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權利;如果經濟困難者,也可依據《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的律師。

  找到稱職的律師,還要與律師溝通,並督促律師,使之善盡職責,藉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刑事被告應注意搜索及聲押

  刑事被告最怕的一環,包括檢、調的搜索及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被告進行「羈押」,現分述如下:

  (一)對「搜索」的認識: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刑事被告遇上搜索住家或辦公室……時,可先要求看一下搜索票,俾保權益。

  (二)對「羈押」的認識: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還規定「預防性羈押」,這種羈押的原因是「有再犯之虞」,不同於前述的「一般性羈押」。
刑事被告面對檢察官向法院做羈押聲請,一定要與選任辯護人共同力辯不符羈押要件及必要性的理由,切勿噤若寒蟬。

三、刑事被告要注意自己所涉嫌的犯罪法條規定

  進行犯罪偵查相關訊問時,依法都要說明所涉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對此,刑事被告一定要先了解,並閱讀及研究法條的犯罪構成要件,如:詐欺罪之《刑法》第339條規定、竊盜罪之《刑法》第320條規定、背信罪之《刑法》第342條規定等,切勿糊里糊塗地應訊而搞不清楚狀況。

四、結語

  綜上所述,若不幸成為刑事被告,應先冷靜下來,與其消極、難過、怨嘆,不如積極以對,從以上所提醒的要點,好好防衛自身權益!

                 (本文刊於《黎明會訊104年1-2月第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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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21  

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1F21  定價:32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本書依序分成「偵查」、「起訴」、「審理」、「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五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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