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1月19日蘋果日報A5版記者范道瑛、陳以昇「社區抵制寵物 女被迫搬家」的報導稱台灣社區禁養寵物事件糾紛卻層出不窮!因社區管委會通過「禁養規約」,限期要飼主一個月內「處理掉」,飼主雖不滿「憑什麼要我驅逐如家人的寵物?」,仍因割捨不下年邁愛犬,不得不賣屋搬家,而同社區另名飼主則將愛犬安置寵物旅館。主管機關指管委會有權訂禁養規約,動保團體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惡法,將讓欲收養流浪動物者望而卻步。

  台中市都發局住宅管理科股長林隆安說,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得以規約禁養動物,若住戶違規,該科將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連續罰鍰。農委會統計,全台家貓、家犬逾兩百三十二萬隻,較四年前增四十餘萬隻。

  寵物友善協會執行長路易斯說,禁養寵物是「寵物歧視條款」,「這惡法會讓許多人打消認養流浪動物的念頭。」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研究員劉盈如指此舉係「多數霸凌少數人,嚴重違反人權。」

  筆者認為現代人的生活品質提高,養寵物的人就越來越多,但也就疏忽了集合住宅的空間狹小,影響住戶的生活,而常遭到投訴,導致常有糾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條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的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出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一般社區多數是不會依法律規定強行要養寵物的住戶搬出社區,大部分是因為住戶的「敦親睦鄰」關係沒維繫好,在社區內製造噪音及髒亂,屢勸不聽才會被迫走法律程序解決,因此筆者建議如要養寵物前一定要先評估將來是否有能力照顧寵物或解決寵物所產生的問題,以免造成將來的法律責任或賠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在公寓大廈社區飼養寵物一定要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及「社區規約」的規定,因為住戶有遵守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義務,住戶切勿諮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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