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月17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張國仁所撰「賣屋未報奢侈稅 連補帶罰978萬」報導,民國100年6月,陳女因付不出台北房屋的房貸,因在1年之內,且被稅官認定在屏東還有一棟房屋,因此課徵奢侈稅。陳女出售北市房地價格為新台幣3,260萬元,南區國稅局除按銷售價格的15%核定補徵奢侈稅新台幣489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計新台幣489萬元。

  經訴訟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陳女敗訴,陳女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藍獻林等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廢棄原判決最重要的原因是,陳女名下坐落屏東縣的79建號房屋建物總面積為47.70平方公尺,陳女應有部分8分之1,折計面積只有約兩坪。合議庭法官依經驗法則認為,如此面積的房屋,在客觀上顯難認可供一戶人家自住,但南區國稅局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都沒有仔細審酌此一事實,就以「戶數」認定陳女有兩戶,賣了其中一戶持有未滿一年的房屋就是要課稅,顯然過於武斷草率。

  筆者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即為特種貨物,因此就法律規定非以能否居住為其判斷標準,即使持份在少仍會被認定為特種貨物。所以民眾在出售「兩年」內取得之不動產,還是先行確認自身是否還有其他不動產,而不是探討能否居住而已,以避免日後遭追稅,透過行政救濟曠日而廢時。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由於國稅局對「奢侈稅」追的很兇,如果出售「兩年」內取得之不動產,務必要先請教專家有無「奢侈稅」的問題,這樣才能避免無謂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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