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月20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張國仁所撰「欠稅6210萬 判繳496萬還不服 行政訴訟遭駁回」報導,台北邱姓市民申報其父的遺產稅,但隨後遭查出漏報應收債權、其父死亡前3年提領現金及代關係企業支付款項共新台幣4,035萬元,遭補新台幣1,808萬元稅款並罰1倍,前後要繳新台幣6,210萬元稅款;邱某不服,自此一路與台北國稅局糾纏打起行政官司;101年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納遺產稅額為276萬元,罰鍰依新規定由原課罰漏稅額1倍改為0.8倍即新台幣220萬元確定。但邱某對遺產稅確定處分仍不服,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台北國稅局在民國102年12月間函覆邱某指出他的申請不適用發現新事實與證據,因此拒絕重開行政程序。

  筆者認為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兩年內的財產移轉情形,如無法說明清楚時往往會被國稅局認列在遺產總額中,甚至會不斷書信往返甚至行政訴訟,因此民眾在做規劃時務必多方請教專業人士,並保留相關單據,以免日後遭國稅局追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現在國稅局課稅越來越積極,民眾對於涉及繳稅問題,切勿輕忽,而應弄清楚後,謹慎處理,這樣才不會為自己招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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