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月28日蘋果日報A17版記者于靜芳所撰「護隱私 第3類謄本下周一上路」,過去常見房仲透過房屋謄本的資料尋找屋主,引起侵犯隱私權爭議。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民國104年2月2日起起謄本新制將上路,除隱匿屋主部分資訊外,另新增「第三類謄本」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依照土地登記謄本舊制,只能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請的第一類謄本,內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及住址等完整資料,第二類謄本僅顯示姓名和地址,但因採開放式,任何人都能申請。因舊制涉及個人隱私與不動產交易安全,新制規定,第二類謄本只剩所有權人的姓氏和住址,若更在意隱私的屋主,還可申請隱匿部分住址,並新增「第三類謄本」提供給共有、都更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太平洋房屋總經理蕭朝陽分析,以往民眾或仲介可用自然人憑證調閱第二類謄本,新制上路後,第二類謄本已無法確認產權的歸屬,一定要根據屋主的身分證字號及權狀資料,才能申請到最完整的第一類謄本,更能保障民眾隱私。

  筆者認為日後如要確認不動產標的產權、持分或相關稅費計算,都將更加困難,無形中也增加了不動產交易的成本,日後民眾如要透過網路申請第二類謄本,將無法了解相關產權,勢必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或第三類紙本謄本,才可以得到更進一步資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政事務所地此一改變當時是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此一改變造成民眾極大不便,未來還要修改《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宜,才不會造成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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