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的徵收依何法令?

  近年來台灣的報章媒體一直在探討「房屋稅」、「地價稅」的話題;究竟徵收房屋稅的法令為何?有些民眾不瞭解;其實其課徵主要的法令是《房屋稅條例》,依該條例第1條規定:「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除注意《房屋稅條例》外,還應注意自治法規,就以台北市而言,尚有《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納稅義務人必須一併注意。

二、房屋稅的課徵對象為何?

  對於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除在意「稅率」外,也在乎「課徵對象」;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而前述規定中所指的「房屋」、「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究竟包括那些對象?特分析如下:

  1、房屋:乃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業」或「住宅」用者(參見《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

  2、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乃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參見《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2款)。

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對於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在房屋稅方面有時有下列疑問,現分述之如下:

  1、大廈地下室是否要課房屋稅?

  就該問題,無疑是要課房屋稅,因為「大廈地下室」屬於房屋的基層建築物,依《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3條的規定,自應課徵房屋稅。

  2、陽台加蓋違建是否要課房屋稅?

  就該問題,因房屋的陽台外圍加建牆璧,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隔成房間使用,已非屬「陽台」,該違建在未拆除前原陽台部分仍應併入計算面積,核課房屋稅(財政部86/7/28台財稅字第861909352號函釋)。

3、大樓的梯間及水塔是否要課房屋稅?

  由於大樓的梯間及水塔是屬於「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依《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屬於「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財政部曾於民國97年4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0147880號函,認為其非屬獨立的物權客體,無單獨所有權,應併同「主建物」核定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四、結語

  綜上所述,做為一位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房屋稅的課徵對象須有所瞭解,筆者特藉本文剖析如上,供讀者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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