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2月6日經濟日報 A16版記者陳美珍所撰「離婚夫妻房產持有期 准併計」報導,夫妻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不動產,出售時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二年閉鎖期間時,夫妻各自持有不動產的期間,准予合併計算,即出售時持有滿二年以上者,可以免課奢侈稅。

  舉例來說,甲、乙雙方因離婚,配偶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向甲請求而來的房產A一棟。在乙取得A房產之前,甲已持有A屋滿一年,乙在取得A屋後的一年半決定出售。此時,依據財政部規定,甲、乙持有A房產的期間可以併計之下,即乙出售A屋時的持有期間,除自行持有的一年半之外,還可以加計甲的持有期(一年),總計乙持有A房產時間至出售時已達二年半,符合免徵奢侈稅的條件。

  財政部日前規定,配偶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如係取得後二年內出售,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自用房地等要件者外,即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範圍,但在計算持有期間時,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可准予合併計算。

  筆者認為財政部針對離婚夫妻不動產的持有期間,將夫與妻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超過兩年即可免徵奢侈稅,是符合社會現狀,畢竟夫妻離婚後將剩餘財產分配取得之不動產出售,不是為了短期炒房,因此不課奢侈稅是合於立法目的也合乎社會大眾的期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原來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規定,有些不合理之處,為此財政部做了一些務實的調整,這是正確的。不過,奢侈稅自實施以來,已發揮抑制短期投機的功效,台灣的房市也已急凍,政府可以考慮讓它功成身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