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已提高了!

  近年來,台灣彌漫在政府打房的氛圍中,台灣民眾的房屋自有高達80%以上,但都有些人以「居住正義」為口號,推動仇富的氛圍;政府也基於民氣可用的情形下,藉機增加稅種,如「奢侈稅」…;並提高稅率,如「豪宅稅」、「囤房稅」…。台北市民眾對於「房屋稅」已提高的事實必須有所認識,因法令已修改了;所以,今後應更加注意如何合法「節稅」,俾免增加稅負!

二、台北市民對房屋稅的基本認識:

  房屋稅對台北市民而言,主要的課稅依據是《房屋稅條例》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註1)做為課徵對象。

  對於房屋稅的課徵,民眾一定要了解「稅基」及「稅率」;首就「稅基」而言,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課徵;而房屋現值,由「房屋標準價格」、「核定單價」,算出「房屋現值」。

  所謂「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而「核定單價」及「房屋現值」,依下列計算式算出: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1-折舊年數×折舊率)×街路等級調整率×面積

  其次,就「稅率」而言,我國立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的修正,對於此次修正,民眾應注意以下四點:

  1、供「自住」(註2)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1.2%;

  2、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1.5%至3.6%;

  3、非住家用房屋:供私立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稅率3%~5%;

  4、前述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註2)。

  5、本人及其配偶的「自住房屋」在全國以「3戶」為限。

三、結語:

  房屋稅的提高已成為既成事實,台北市民只能接受因應,找專家協助適當規劃「節稅」,方可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稅負。

  註1、林玉樺:房屋稅課徵變革解析(以台北市為例),民國103年5月28日,台北市地政士公會。

  註2、個人所有房屋的「自住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

   (3)、本人及其配偶全國以3戶為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