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的課徵依《房屋稅條例》:

  我國早已實施《房屋稅條例》,該條例是作為徵收「房屋稅」的依據;我國《房屋稅條例》於第1條明文規定:「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二、房屋稅的課徵對象:

  其次,我國於《房屋稅條例》第3條明文規定房屋稅的課徵對象,即「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而前述「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究何所指?現分述之如下:

  1、 房屋:乃指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2、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乃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的其他建築物,

  因而增加該房屋的使用價值(參見《房屋稅條例》第2條)。

三、民眾特別要注意的問題:

  《房屋稅條例》第3條雖已明訂其課徵房屋稅的對象,但於具體適用時,仍生疑義,茲剖析下述情形,供民眾認識與了解:

  1、違章建築仍應課房屋稅:有些民眾誤以為「違章建築」不必課徵房屋稅;其實在實務上違章建築在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房屋稅。財政部67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31475號函釋:「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自不例外。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2、陽台加建,其原陽台部分應併入計算建築面積課徵房屋稅:國內陽台外推加建情形為普通,如陽台加建鋁窗,原主建物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原陽台加建部分也應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課徵房屋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74年2月5日北市稽財丙字第40504號函)。

  3、「屋頂棚架」有些情形要課房屋稅:「屋頂棚架」不像上述情形,一律要課徵房屋稅,而要分別情形;有些要課房屋稅,有些則不必。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璧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但若「未設有門窗、牆璧的屋頂棚架」,除供遮陽房雨外,其所能增加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財政部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對於這類「簡陋的棚架」則免課房屋稅(財政部70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3578號函)。

四、結語:

  房屋稅的課徵稅負有逐漸加重的趨勢,民眾對於自己所有的房屋在何種情形下要被課徵「房屋稅」,均應加以注意;如有被課徵的情形,則要進一步掌握節稅的訣竅,使自己能減輕稅負,而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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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