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2月19日自由時報A11版記者金仁晧所撰「不動產銷售天后 涉逃稅256萬」報導,曾在遠雄集團賣出逾新台幣(以下同)一百三十億元不動產「金獎銷售天后」戴明珠女士,民國九十五年時所得高達一千七百七十萬餘元,卻利用捐贈靈骨塔、土地方式低買高報,再拿發票及政府給的感謝函扣除稅額,共涉嫌逃漏二百五十六萬餘元。檢方調查,戴女為逃漏高額稅捐,透過掮客以每座十五萬元價格購買二十三個靈骨塔塔位,匯款三百四十五萬到元清的帳戶,開出發票後再退款約七十%現金,平均每座實際花費不到四萬五千元,戴女再持塔位權狀向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辦理捐贈。戴女為避免同類的捐贈額過高,引起查稅人員注意,又委託林女,以其姊姊的名義在台北市北投、士林地區以一百八十二萬元購入土地,戴女再灌水衝高買進成本,以四百九十二萬元購買其中二分之一,後續便以相同手法拿回現金,將土地捐贈給台北市政府,等隔年要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便備妥感謝函、發票等證明,向北區國稅局辦理扣抵,總共逃漏二百五十六萬餘元。檢方認為,戴女賺取高額收入卻不誠實納稅。

  筆者認為無論收入的多寡都應誠實報稅及納稅,尤其現在資訊科技更為發達,稅務人員在勾稽資料時更加便利,因此民眾切勿聽信小道消息或逃稅手法,避免日後需繳納更多的稅額外,如有運用「不正當方法」逃漏者則還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且將遭到刑事處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民眾可以「節稅」,但不能有逃漏稅的行為;且節稅應運用正當方法,才能為稅捐稽徵機關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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