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2月23日 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自用宅奢侈稅優惠 將限縮」的報導稱:財政部指出,出售自用住宅免課奢侈稅,但依據今(2015)年1月修正通過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自用住宅另再新增必須證明「確有自住事實」的要件,出售時才可以免徵奢侈稅。

  自用住宅非全數供自住使用,可從寬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的優惠,財政部訂出限縮規定,單層、單戶未全部做自住使用時,持有未滿二年出售,不適用按自用比例課徵奢侈稅。同時,為釐清自用住宅徵免奢侈稅的範圍,財政部明確規定,自用住宅若有部分供出租或營業的「非自住」情形,除透天樓房等獨棟式住宅,可按實際居住與出租(或營業)樓層占總樓層比重,按比例課徵奢侈稅,單戶單層非供自住使用部分,不適用比例課稅原則,持有未滿二年出售,需全部納入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二年以內,位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及其土地,如部分或全部面積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且無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的排除規定,應依規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財政部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持有期間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指部分或全部面積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有部分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不適用排除規定。

  筆者認為實施房地合一稅時,應明確的告知奢侈稅是有條件的免徵為原則,而不是只告知奢侈稅將退場,如此會使民眾誤解而冤枉被莫名追稅。政府打房應該站在「消費者立場」制定政策,而不是用異樣的眼光與角度將所有人都當成「投機客」,盼政府確實讓《住宅法》能實現「居住正義」,保障人民的「居住權」,而不要讓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進而出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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