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為年滿十八歲而未滿二十歲的大學生,尚未取得小客車駕駛執照,某日竟趁其父母不注意,私自將他父親所有的小客車開至郊區兜風,見四下無人,開始飆速行駛,而在轉彎處,與正使用行動電話通話並駕駛小客車的B發生擦撞,A與B二人均多處受傷。經鑑定結果,A與B二人皆有過失,試問:A與B應負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關於A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明定,而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故A對於B所受損害,包含醫藥費、因受傷而增加生活需要費用及無法工作之損失、慰撫金等,應負賠償責任。

  而因A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我國《民法》第12條規定以年滿二十歲為成年),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A的父母應與A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按「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已有明文。A因無照且超速駕駛致B受傷,應負《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A因無照駕駛,則所負的刑事責任依法須加重。

  (三)行政法上責任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而同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A依上開規定,應遭科處罰鍰之行政罰。

  二、關於B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B因駕駛小客車時使用行動電話,造成A發生擦撞,並致A受傷,依前述《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對於A所受損害,包含醫藥費、因受傷而增加生活需要費用及無法工作之損失、慰撫金等,應負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按「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已有明文。B因駕駛小客車時使用行動電話,造成A發生擦撞,並致A受傷,應負上開刑事責任。

  (三)行政法上責任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B依上開規定,應遭科處罰鍰之行政罰。

  A對於B的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A的父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另依《刑法》第28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負過失傷害罪的加重刑事責任;行政法責任方面,A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同條例第40條負罰鍰責任。惟應注意,A得依《民法》第217條規定主張B的行為「與有過失」而減輕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B對於A之損害除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另依《刑法》第284條尚須承擔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責任;行政法責任方面,B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負罰鍰責任。惟應注意,B得依《民法》第217條規定主張A「與有過失」而減輕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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