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來「住宅」相關問題一直是台灣的熱門話題

  台灣人向來重視「住」,因為一個人的民生問題一食、衣、住、行,「住」原本就居其一;近年來因為有些地方的房價較高,部分學者就開始喊出「居住正義」口號,進而運用這個口號,要求政府必須打房,希望把房價打到「人人都買得起」。

  台灣政府迫於輿論壓力,開始實施「房地交易實價登錄」、「限制購屋貸款成數」、「奢侈稅」、「豪宅稅」,調高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提高房屋稅率、、等等措施。這些措施確已奏效,台灣的房市已奄奄一息,就連法院拍賣的房地,也已乏人問津,而一再地流標。

  又為了讓一些無自有房屋者,依《住宅法》保障人民「居住權」的精神,政府必須興建「社會住宅」;台北市政府新市長上任,為了讓台北市民對改革有感,柯市長要把捷運聯合開發所分得的房子做為「公共住宅」出租,進行「只租不售」。這些社區的原有住戶有些聞之,立即反彈,認為這種作法會使社區房價「不漲反跌」;少數學者聽到這種反彈聲音,立即回應說:「這是歧視」!

  筆者願藉本文介紹我國《住宅法》對於「居住歧視」的規定!

二、我國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施行《住宅法》

  按我國已實施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因而必須落實人民「居住權」的保障,政府必須做到讓「人人有屋住」;為此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住宅法》,並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施行。該法乃為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於住宅且享有尊嚴的「居住環境」(《住宅法》第1條)而制訂。
就以提升住宅居住環境品質而言,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1、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的營造及改善;

  2、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的修繕及美化;

  3、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的發展;

  4、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護的推動;

  5、住宅社區組織團體的教育訓練;

  6、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的項目;

  7、其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的事項(參見《住宅法》第35條)。

  至於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則指「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的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住宅法》第45條)。

三、那些行為構成對於他人的歧視待遇?

  既然「居住」為基本人權,住戶不得對其他住戶有「歧視待遇」;而那些行為有構成「歧視」之嫌?

  我國《住宅法》第4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

  1、自費從事必要的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2、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需要飼養「導盲犬」;

  3、合法使用住宅的「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的空間、設備及相關服務。

  如有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歧視待遇」;例如:社區訂立「規約」禁止住戶飼養「竉物」,包括盲胞住戶也不得飼養「導盲犬」,此一行為即為《住宅法》第46條第2款所不容許!

四、遭歧視待遇的住戶如何救濟?

  又如有住戶,遭到他人違法歧視的待遇,可以如何救濟呢?「住宅使用人」可以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接受申訴,如認定確已構成《住宅法》第46條的「歧視待遇」時,應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住宅法》第47條)。

  前述的「申述」,應檢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1)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電話;(2)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年籍住所電話;(3)被申訴人;(4)申訴請求事項;(5)申訴的事實及理由;(6)證據;(7)申訴的日期(參見《住宅法施行細則》第8條)。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國人應注意《住宅法》,該法是為落實國人的「居住權」而制訂;盼國人日後談居住問題時,請回歸《住宅法》的規定,大家進行討論;切勿再用「居住正義」這一空調的口號;尤其台灣是一民主法治國家,人人固然有表示意見的自由,但任何主張或權利的訴求,也必須以「法律」為依歸,這樣才不會人言人殊,莫衷一是,更造成對立或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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