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3月13日聯合報A10版記者饒磐安所撰「6樓墜亡 他家非凶宅 買主敗訴」報導,林姓男子於民國102年在新北市購買一棟大樓的六樓,入住後才得知有人從陽台跳樓自殺,他認為前屋主、房仲員及房仲公司隱瞞凶宅事實,向法院起訴要求減價新台幣兩百萬元。法官認為死者是從六樓陽台跳下,並非陳屍住處,認定六樓非凶宅,且林姓買主未舉證房價因此減少,判林姓買主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法官認為,「凶宅」是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的房屋,影響房價甚鉅,屬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此案的死者自六樓墜落一樓地面,送醫急救兩個多小時後不治,六樓住處不是陳屍處,並非「凶宅」,房仲公司及前女屋主因此不必負房子的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原本聲請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但因估價費用過高而撤回,無法舉證房價減損。

  筆者認為一般認定為「凶宅」,是該不動產有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從該案例可以得知死者到醫院前仍有生命跡象,因此該建物一樓及六樓不應被認定為凶宅;建議消費者在購屋時確認是否為凶宅,可以上網查詢「凶宅網」,並且詢問鄰居、里長及鄰長,來確保自身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凶宅」的爭議在台灣房市交易越來越多,房仲人員於受委託銷售房屋,應協助委託人填寫「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務必使委託人充分明瞭再填寫,這樣較能讓委託人與買受人間減少不必要的爭議,這樣才是具有「專業」良心的仲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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