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商在大陸進行銷售,須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早期是運用大陸廉價勞力及原物料取得的便利,將成品向大陸境外進行出口銷售,但隨著中國大陸經濟成長,消費能力提升,台商也開始重視將成品逕自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銷售。

  台商在大陸如將產品直接出售給消費者,一定要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係於1993年10月31日大陸人大常委會通過;其間經過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通過;最近的一次修正則為2013年10月25日大陸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正通過。筆者願藉本文介紹其內容,俾供台商注意遵守並運用。

二、大陸制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目的及適用對象

  首先談到該法制訂的目的,其乃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訂。所以,該法是適用於「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進行交易,所生之消費關係。而何謂「經營者」、「消費者」?現分述之如下:

  1、 經營者:乃指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者。

  2、 消費者:乃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者。

三、台商須瞭解消費者的權利

  瞭解「經營者」與「消費者」後,其次要提醒台商須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保障消費者的權利,其權利包括:

  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使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

  2、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選擇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4、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經營者不得有強制交易的行為。

四、台商須瞭解依法所承擔的義務

  再者,台商依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承擔義務,究竟「經營者」有那些義務?其中較重要者有七: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負有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

  2、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負有符合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義務;如該
「商品」或「服務」對人身、財產安全可能危及時也有警示及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

  3、 經營者如發現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
全危險的,負有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義務。

  4、經營者負有對消費者所提供的「信息」,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宣傳的義務。

  5、經營者就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負有明碼標價的義務。

  6、經營者如果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經營者負有接受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請求退貨的義務。

  7、經營者於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註)的,負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內容的義務。

五、台商可透過那些途徑與消費者解決消費權益爭議?

  最後筆者要提醒大陸台商注意的是如果不幸發生與消費者有關「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途下述合法途徑解決:

  1、與消費者協商和解

  做為經營者的台商,可以自行與消費者協商「和解」;此時須做好相關的和解協議。

  2、在「消費者協會」或者「調解組織」調解

  消費者如向「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請求「調解」時,做為經營者的台商可以與消費者進行調解程序,藉以解決消費權益爭議。

  3、經營者如與消費者有「仲裁協議」時,可進行仲裁大陸台商也可運用「仲裁」,但必須與「消費者」間有「仲裁協議」存在;進行仲裁,則適用《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

  4、在「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

  如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台商則須到人民法院應訴,解決消費權益爭議。

六、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有20年以上的歷史,消費權益日益抬頭,做為經營者的台商要強化重視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並依法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才可避免不必要之消費者權益的糾紛!

  註、「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大陸《合同法》第39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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