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條例》有免徵房屋稅的規定:

  按我國《房屋稅條例》針對「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課徵「房屋稅」;但並不是所有的房屋及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其仍有免徵的規定存在。

  對於免稅的適用對象,固然有「公有房屋」,也有「私有房屋」;但必須符合《房屋稅條例》所規定的要件,才可以享受免稅。

二、公有房屋僅限於《房屋稅條例》第14條所列舉的情形:

  首就「公有房屋」免徵房屋稅的情形介紹,並不是全部公有房屋都免徵房屋稅,只有在《房屋稅條例》第14條所列舉的10款情形為限,現臚列如下:

  1、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的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2、軍事機關部隊的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3、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4、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5、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的房屋;

  6、糧政機關的糧倉、鹽務機關的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的自來水廠(場)所使用的廠房及辦公房屋;

  7、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的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8、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祠廟;

  9、政府供「貧民」居住的房屋(註1);

  10、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的房屋。

三、那些私有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

  介紹了免徵房屋稅的公有房屋後,接著介紹私有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的範圍。此一問題規定於《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共分十一款,現分述如下:

  (一)、業經立案的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的自有房屋:在此所指的「校舍」應指學校的課舍、禮堂、圖書館、實驗室,各科研究室及室內體育館等所使用的房屋,至有「員工宿舍」也准併予免徵房屋稅(財政部57年台財稅發第9719號令);又「學生宿舍」也是屬於供校舍使用的房屋,也免徵房屋稅(財政部84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841601033號函);如校區以外屬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所有的「員工宿舍」,也屬「校舍」的一部分,也免徵房屋稅(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35313號函)。

  (二)、業經立案的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的自有房屋:在此所指的私立慈善救濟事業,包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等;但對於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的基準,財政部、衛生署、內政部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共同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私人慈善事業認定基準》,自民國102年起的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

  (三)、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的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的「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的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的「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的房屋。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11條第2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的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以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的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公益信託」(註2),其受託人因該受託關係而取得的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四、結語:

  以上說明供讀者於面對房屋是否可以免徵房屋稅時之判斷的參考。

  註1、政府配供貧民(低收入戶)居住的房屋,免徵房屋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75年12月29日北市稽財丙字第123566號函)。

  註2、公益信託及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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