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4月16日經濟日報A18版記者吳佳蓉「贈與子女置產資金,須留證明」的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並無謀生能力,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其名義所購買的財產,必須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贈與的財產,依法課徵贈與稅,有些父母會先逐年贈與未成年子女金錢,等金額足夠後,再用以購買不動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國稅局提醒,父母做此類財務規劃時,記得保留可證明資金流程的完整文件,否則該不動產將視為父母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遭補徵贈與稅,除非,能提出資金流程證明文件說明,購產資金來源確屬歷年受贈的款項或孳息,便可免徵贈與稅。至於證明文件怎樣才算完備?國稅局解釋,證明文件重點是要能佐證確有受贈、受贈後資金在戶頭未遭動用,且確實用以購買不動產的完整資金流程。因此,父母除須提出每年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時,國稅局所開立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父母每人每年各享新台幣220萬元免稅額)以外,也得提供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佐證受贈款項是否存入?是否遭動用?是否在累積至一定金額後,用以購買該筆不動產?

  上述相關文件皆俱全,國稅局才會認定不是贈與行為。若單單只有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仍會因只能證明有受贈事實、但無法證明歷年受贈資金確實用於購買該筆不動產,而遭補徵贈與稅,提醒民眾注意。

  筆者認為民國98年1月20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免稅額)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因此許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置不動產,於多年前就開始籌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範圍內逐年贈與現金給子女,但如此規劃看似合法,但規劃時間長,且稍有大意即被國稅局補稅,也可先用夫妻名義購買不動產登記產權後,再利用不動產土地房屋價值計算,在免稅額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內贈與子女也是一種方式,筆者建議規劃贈與不動產節稅給子女時,其方式有多種,各種節稅方式、原因不同規劃前應先將贈予子女原因告知專業人員,由專業人員幫忙判斷與作法,避免產生被補徵贈與稅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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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