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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於2015年第一期「中國法律」中英雙語雙月刊發表專文「台灣地區律師業要論--下篇:經營形態.未來展望」,全文如下:

律師事務所的經營形態

  由於目前律師執業,依台灣地區相關規定應設事務所,並不得以「公司型態」經營,但對律師事務所的成立人數並不設限。就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經營型態如以職業人數及彼此間是否合夥區分,不外乎包含以下三種類型:

  ※「獨資」:律師一人個人獨出資執行律師事業。

  「合夥」:即律師二人以上互約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地經營律師事務所。

  「合署辦公」:即律師二人以上不互相隸屬,僅共同租用辦公室,並依約定分攤管銷成本,各自獨立執行業務,各負盈虧。

  獨資之事務所,往往規模較小,不足以處理龐雜或大型的案件。合夥之事務所,優點在於,事務所規模可以較為龐大,其優點是,可以發揮「團結力量大」的效果,但若管理不善,則可能意見不合,是其缺點。此外,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經營型態亦普遍存在「合署辦公」,純為數名律師合署辦公而已,其事務所律師各自接案,各負盈虧,與「獨資事務所」並無太大差異。至於如就目前台灣律師事務所經營規模的大小,大概可分成以下三種類型:

  1.特大型事務所:

  此種事務所的特徵是除了國內業務外,通常會有全球性大型企業的客戶,內部不只律師人數眾多(可達上百人),還有許多專業的人員,例如:專利工程師、翻譯人員等等;法律部門也可以分成訴訟、非訟業務,尤其是以非訟部門為大宗。內部通常是科層式負責,由合夥人或高階主管負責帶領一個團隊,以企業化的方式經營整個事務所。

  2. 中大型訴訟或非訟事務所:

  此類事務所通常會有知名的大律師擔任主持律師、所長或合夥人,業務類型同樣可以包羅萬象,涵括訴訟、非訟業務。除了「非訟業務」為主的事務所與上述特大型事務所非訟部門相差無多外,若是以「訴訟案件」為主的事務所,通常會有專精的法律領域,例如:專精於刑事訴訟、不動產糾紛、公共工程、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金融財經、或稅務訴訟等等,但不以此為限。

  3. 傳統中小型或個人執業形態事務所:

  這些事務所可以說是在台灣最普遍、常見的類型,分布在法院附近、城市裡的每個角落,其中不乏知名律師以「自己姓名」作為律師事務所名稱。其業務當是以訴訟案件為主。

  就律師事務所經營模式而言,以台北市為例,有些是「聯合律師事務所」,因此,「大型化」、「專業化」以及「團隊分工」可預見是台灣台北律師業的重要指標和發展趨勢;這是台北市與其他縣市之律師事務所的不同之處。通常會有以下幾種經營模式:

(一) 透過異業共同經營模式推展業務

  1. 與商標專利事務所合作:此類案件涉及「非訟領域」,常有以訴訟為主要業務的事務所與之合作,透過人力資源互通、處理案件經驗互為傳承的方式來處理業務。

  2. 與會計師事務所或記帳士 事務所合作:涉及公司財務、會計或涉及重大證證券交易案件,常有做為證據資料之帳冊等涉及會計專業之文件,需透過與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合作。

  3. 與地政士 事務所合作:由於不動產案件,因此代當事人處理稅務申報、地政登記等,律師事務所與地政士事務所透過異業結合方式,即能夠將不動產業務提供一整套的服務。

(二) 藉事務所之專業化增加律師業務

  1.不動產律師事務所;2.智慧財產權律師事務所;3.國際事務律師事務所;4.稅務律師事務所;5.海事法務律師事務所;6.兩岸法律事務所;7.金融財經律師事務所;8.勞資法務律師事務所;9.其他。

臺灣律所的未來發展

  誠如前述,大環境的幡然變遷,對於律師而言,是挑戰,也是機會。就台灣地區律師目前之業務,律師可以從許多層面協助各種產業,針對產業的需要,律師投身進修,並因而進入該產業,提供該產業所需的法律服務,堪稱「產業律師」;近年來亦有許多「公益律師」,參與社會改革運動,包含組成「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改會」、替重大案件組成「義務辯護律師團」;此外,隨著兩岸密切往來,就兩岸法律問題,亦有許多律師受台商委託拓展兩岸業務,亦因開放陸資來台,從事協助大陸地區公司來台設點;其次,公部門在社會上亦有往來必要,隨著行政活動日益繁雜,公部門尤其需要具有律師資格的專業人才來處理法律有關之事務,因此,台灣法界亦有呼籲引進歐美國家之「政府律師制度」;又因全球化的來臨,跨國經濟貿易頻繁,公司可能紛紛成立法務部門,節省覓得律師的時間,而這些受雇於企業內的律師,也被稱為「企業內律師」 。至於台灣律師業及律師事務所發展的未來趨勢,可分以下五大面向:

  往昔台灣地區只要有一位律師、加上一位助理,律師事務所就可以風光開張營業,數年後的今日,隨著社會快速發展和科技高度高達,人與人之間的距離逐漸縮短,國與國之間的界線也已逐漸縮小,「全球化」(globalization)時代已經來臨,傳統個人型律所恐怕無法負荷複雜的跨國商事案件,因此,針對未來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的規模發展趨勢是朝著「大型化」經營,兩岸化、專業化、精緻化、國際化、資訊化──「五化」應為台灣律師業發展得以因應全球化的指標。

一、 兩岸化

  自 2008 年以來兩岸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重啟協商,,順利簽署了十八項協議,促成兩岸海空運直航、郵電直通、大陸觀光客來台、司法互助、食品衛生與核電通報合作、和金融監理合作,以及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等重大進展,尤其在兩岸直航的情況下,兩岸的企業與對岸的接觸日趨頻繁。

  不論是大陸律師還是台灣律師,在受當事人委任後,都可能將業務中的一部分轉委託給對岸的律師代辦,亦有可能由兩岸律師共同受同一當事人委任。關於兩岸律師的合作,具體情況有:

  1. 訴訟案件的合作

  (1)與本地當事人的溝通:不管是大陸律師或台灣律師,對於對岸的當事人往往並不熟悉,更由於人文、習慣、法令背景的差異性,溝通起來通常並不順暢。這種情況下可透過本岸律師的介入當作與當事人溝通的橋樑。(2)在調查取證中的合作:有些案件中,如委任律師與證據所在地不在同一個地方,委任當地的律師代辦亦是一種方式。(3)在財產保全程序中的合作。

  2. 非訴訟案件的合作

  兩岸經濟貿易的糾紛並不是都要透過「訴訟」解決,大量的案件運用ADR解決,也可以有兩岸律師的參與。

  3. 建立兩岸間所與所的合作

  此種策略聯盟關係就給兩岸律師帶來寬闊的市場和合作空間。

二、 專業化

  「專業」向來為律師給人的形象,打造一位擁有專業形象的律師,首要工作就是不斷精研新的法令、閱讀新的實務見解,勤勞參與研習。

  再者,承前所述,目前台灣的律師事務所正朝著「聯合化」的方向經營,律師事務所擁有好幾位專業領域不同的律師組成,並以「團隊分工」的方式合作來承辦案件,針對不同性質的案件加以分案,再分配給專門研究該領域的律師來研究、辦理,「專業化」可說是未來台灣律師事務所在這樣競爭激烈的環境下,由個人執業型態的律所轉型為「聯合化」(或大型化)事務所的契機。

三、 精緻化

  精緻化亦為未來台灣律師執業的趨勢,前面就「專業化」談到目前大型事務所內部辦案的分配方式,亦是一種精緻化的表現。其次,「精緻化」亦展現在針對不同客戶的需求,對案件的處理加以「客製化」的服務,唯有了解當事人之需求,針對個別需求來處理案件,這樣的律師事務所才能在大環境的改變下,脫穎而出。

四、 國際化

  為加入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TPP)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台灣正全力推動國際化。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化,律師的角色變得比過去更為重要,台灣的律師與國際結盟,擴展執業範圍,進一步為台灣帶來正面效益 。

五、 資訊化

  隨著台灣電腦及3C(Computer , Communication , Consumer electronics)產品的普及化與上網習慣的養成,台灣有許多律師紛紛架設自己的事務所網站,藉由網際網路(Internet)的運用,經營事務所網頁,建立起律師的專業形象,並介紹律所的業務範圍,經由線上提供法律諮詢,並整合辦案經驗為資料庫,做為案例分享,一方面滿足一般人民對法律的需求,另一面創造與潛在客戶的接觸機會,成為台灣律師業拓展業務的管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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