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家的繼承人須注意遺產稅的節稅:

  近年來一有企業家往生,留下大筆遺產,就受到新聞媒體關注,如:溫世仁、蔡萬才、蔡萬霖、王永慶、王永在、唐誠、、等。媒體關注者乃在於遺產稅的數額;而就繼承人而言,也同樣關心,一般希望能儘量減少遺產稅的數額,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節省遺產稅的方式固然很多,如;有配偶者如採用「法定財產制」,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等;另外也可以充分運用「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免徵遺產稅的項目」,筆者願藉本文予以介紹。

二、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項目,有十一項:

  首先筆者先將《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容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項目先予以介紹,依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計有十一項扣除額,現分列如下:

  1、配偶扣除額: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台幣(以下同)四百萬元。

  2、繼承人扣除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

  3、父母扣除額: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4、配偶、繼承人或父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配偶、繼承人或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5、扶養親屬扣除額: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姐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6、「農業用地」扣除額: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的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7、「快速繼承」扣除額:所謂「快速繼承」乃指在短期間內相繼產生的繼承事件,為避免遺產因連續繼承,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因此規定可以按年依一定比例遞減扣除(註1)。該扣除額如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8、死亡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扣除額: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均可扣除。

  9、「未償債務」扣除額: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的債務」具有確實的證明者可以扣除。

  10、「喪葬費」扣除額: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扣除額。

  11、執行遺囑、管理遺產的費用扣除額: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可扣除。

三、何謂「農業用地繼續供農業使用未滿五年」?

  其次筆者想將在執行實務上遇到繼承人較易疏忽的問題予以探討。依前所述,繼承人繼承農業用地繼續供農業使用,固可將之自遺產總額扣除,但如繼續供農業使用未滿五年,則會遭到追繳稅款。因而繼承人必須瞭解何謂「農業用地繼續供農業使用未滿五年」?此可分兩種情形:

  (一)、農業用地事實上廢耕,不再從事農業生產,且無法定原因或因公權力之執行而變更使用,致未繼續耕作者。

  (二)、農業用地因為「所有權移轉」而無法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例如:因「買賣」、「贈與」而移轉就屬於此種情形。但筆者要在此提醒如有繼承人將繼承的農業用地,申請以該土地抵繳遺產稅,也必須被追繳稅款(註2)。

四、何謂「未償債務」?

  再者,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在此所稱的「未償債務」所指為何?依其給付內容可分為「金錢債務」與「非金錢債務」。如果「未償債務」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是否也可以扣除?筆者將之分述如下:

  1、如該項債務之債權人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債務人已拒絕給付(即提出消滅時效抗辯),則該項債務即不存在,應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反之,如債務人已以「契約」承認該項債務,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則該項債務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69、7、7台財稅第三五四二七號函)。

  2、如該項未償債務已罹於消滅時效,繼承人仍為給付,該未償債務,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72、12、2台財稅第三八五九二號函)。

五、何謂「執行遺囑、管理遺產之費用」?

  最後還須一提者為「執行遺囑、管理遺產的費用」要列入扣除額、必須該費用的支出,直接是為執行遺囑內容或管理遺產所必要為限。例如:會計師或律師管理遺產所收取的酬勞金,應為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財政部63、2、1台財稅第三○六九五號函)。

六、結語:

  繼承人欲針對遺產稅節稅,運用「扣除額」極為重要,筆者將各項可運用的扣除額分析如上,供繼承人參酌運用!

  註1、參見沈克儉、蔡松棋著:遺產及贈與稅金百科,頁135,民國87年10月第1版第1刷,實用稅務出版社發行。

  註2、財政部72、9、20台財稅第三六六八四號函,載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編印: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頁95,民國86年12月再版,財政部稅制委員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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