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4月14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陳美珍所撰「重劃地贈配偶 出售仍享減徵」的報導,夫妻相互贈與重劃土地後,由受贈配偶再出售,不會影響原本可享有減徵四成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依據現行《土地稅法》規定,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享有減徵40%的優惠待遇。

  財政部指出,所有權人持有土地,不論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重劃,或自辦市地重劃,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均可先扣除重劃費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依查定土地增值稅額減徵40%。在這項規定下,土地經重劃後,若先贈與給配偶,並且在贈與時已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由受贈配偶將重劃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仍可適用減徵4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其減徵權益不會因為贈與給配偶受到影響。

  筆者認為重劃後土地後再做夫妻贈與登記移轉,除了保有減徵4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外,其「奢侈稅」的持有期間也是從配偶開始持有期間計算,夫妻合計只要超過兩年,也得以不被課徵奢侈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財政部此一看法是正確的,政府在法令解釋一定要合理,寬嚴適中,不要太過嚴苛,導致侵害人民的「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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