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5月13日聯合報A4版記者沈婉玉所撰「房租支出報稅 每戶最高12萬元」的報導,綜所稅結算申報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包括房屋租金支出,每戶最高新台幣12萬元為限;全年房租支出新台幣12萬元以下者,則按實際支出金額扣除。租屋族準備好相關資料文件,就可享有節稅效益。

  租屋族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抵,必須符合自用、在中華民國境內、不能當營業用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租屋者必須是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房租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的借款利息,不能同時列報,所以同時有背房貸的租屋族,要仔細精算、擇優申報。

  租屋族申報租金支出時,需要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租付款證明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等供自住的設籍證明文件。租賃契約不一定要法院公證才可以報稅。但契約上一定要有房東與房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及租金金額。
房租付款證明方面,房東或其配偶簽收收據、足以證明匯入房東帳戶的存簿影本,或匯款單存根正本或影本,包括ATM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等,都是房租付款證明。

  筆者認為租屋民眾可以多加運用列舉扣除租金支出來節省所得稅額,但如果列舉扣除額的總額低於標準扣除額,民眾仍應以標準扣除額來扣除所得總額,如對於所得稅申報不清楚之處,可以詢問國稅局服務台或「會計師」及專業的「律師」,選擇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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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