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對繼承,所有繼承人都希望節稅

  國內一有企業家往生,媒體就開始關注該企業家的遺產數額及其應納之遺產稅的數額;至於其繼承人們則關注如何申報,而能少繳遺產稅。

  由於遺產稅的計算,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的「遺產總額」,減除同法第17條、第17條之1所規定的「扣除額」及同法第18條所規定之「免稅額」後的「課稅遺產淨額」,課徵10%。

  所以,繼承人除注意「扣除額」、「免稅額」外,還應注意那些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因為運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也是一種節稅方法,筆者願藉本文予以介紹。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遺產及贈與稅法》共有兩條條文規定,現分述之如下: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實務上有些繼承人將土地捐贈地方政府。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設立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者捐贈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設立;(2)財團法人組織應符合行政院84年11月15日發布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註1)。納稅義務人還必須於申報遺產稅時,檢具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同意受遺贈或受贈之「證明」列報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稅額證明」(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前述遺產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主管機關則設置「登記簿」登記,必要時還拍照存查(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這些圖書物品繼承人須注意未來欲「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其總值在新台幣72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的工具,其總值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這些森林可參考《森林法》及《國家公園法》;但繼承人須注意的是,如果未來解禁,則須自動申報補稅;因森林既已獲准許可採伐或解禁,則利益已有實現的可能,不論有無採伐,均須自動申報補稅(註2)。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會」:而何謂已指定「受益人」?依財政部函釋認為:「、、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註3)。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之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前述土地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土地部分」,則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前述情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係指下列各款情形:

  1、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經取具「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

  2、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與債務人於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取,經取具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且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的情事,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3、其他原因致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取或行使,經取具「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十四)、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的「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這些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之1也不計入遺產總額:

  1、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

  2、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二、結語

  企業家於生前可以依前述規定節稅,而繼承人於面對繼承,也應注意前述之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藉達少繳遺產稅的目的。


註1.蘇青旗會計師編著:遺產稅、贈與稅問題精選集,頁35~36,民國87年6月初版,自刊本。

註2.沈克儉、蔡松棋著:遺產及贈與稅金百科,頁109,民國87年10月第1版第1刷,實用稅務出版社發行。

註3.財政部84.7.13台財保字第840344304號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