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為民主之基石,對於法律制度及觀念的建立和落實尤其重要;台灣自民國76年解嚴後,逐步朝民主法治國家邁進,在推動社會民主法治進步的過程當中,律師界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對於國家,律師致力立法推動、司法改革;對於社會,律師參與法律扶助、伸張正義;對於當事人,律師則提供其法律專業服務、為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之可能。律師不僅是政府執法的監督者,更是社會的法律導師及當事人權益的守護者,對此,律師應有一肩扛起前述各項責任的勇氣。

  台灣解除戒嚴雖已近三十年的時光,但目前律師界看似光鮮亮麗的背後,其所遭逢的困境卻是前所未有的。在早年,律師可說是「炙手可熱」,每年上榜人數只有稀少的二位數甚至個位數,寒窗苦讀十年終於上榜者大有人在,律師工作不僅能夠溫飽,更能累積財富,「律師」二字等同於高所得、高社會地位的同義詞。

  但隨著民國78年起逐漸放寬錄取人數、大學法律系如雨後春筍般設立,到民國100年後更是以每年近千人的數字湧入。正式律師的養成,需經過一個月的律師訓練和五個月的實習,新進律師面臨第一個現實考驗──尋求適當「指導律師」的指導實習,在粥少僧多的情況下,實習機會變得可遇而不可求,主管機關目前卻束手無策,而無任何的配套政策,導致律師執業這條路在起步時即顯得顛簸難行,「流浪律師」的傳言甚囂塵上。試問:政府有盡到該盡的責任嗎?考試院不能只將律師的大門敞開,卻任由新進律師自生自滅!新進律師也是律師界的生力軍,共同守護著社會賦予的責任,筆者籲請政府重視此等相關問題,讓新進的律師朋友不至於懷憂喪志,失去對律師執業原有的熱忱。

  近年來,大環境經濟不景氣、律師錄取人數大增、實務界供需失衡、律師市場趨近於飽和,讓過去律師界的絢爛榮景只成追憶。常聞法律界已進入黃昏期、黑暗期等語,實則並非空穴來風。首要釐清的是,法律服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在專業被尊重下,才能獲得高品質的服務;無奈「尊重律師專業」的概念未被建立,民眾欠缺付費觀念、業界惡性削價競爭,造成良莠不齊的律師服務充斥市面,客戶的權益受損、律師的專業備受質疑。良好的律師界發展有賴全民的教育和政府的引導,然而政府選擇扶助其他產業,向來對於律師業卻無任何作為;其實歐美有許多值得借鏡的例子,例如美國律師事務所Kirkland & Ellis即是一個成功跨國律師事務所。政府扶助本土事務所擴展成為跨國事務所也許是一個不錯的方向,讓體質良好的本土事務所進入全球競爭市場,亦有機會再創台灣律師界的一片新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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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