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7月17日聯合報A6版記者陳乃綾所撰「防陸資炒作 陸人買房 不自住就得賣」的報導,大陸人士來台取得不動產,將有嚴格的事後控管機制。內政部通過修正草案,加強陸資在台購買不動產的審核和管理,未來可強制要求違反「住宅用」規定的陸資不動產要限期轉手賣掉,或由地方政府代為標售,最遲於民國104年底前上路。

  依照過去《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陸資來台買房只能「住宅用」。但經各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發現其中有百分之十案件是拿來出租或開店使用,明顯違法,但只能道德勸說。內政部本次修正辦法,未來陸資買房沒有作住宅使用,稽查發現將撤銷或廢止購買許可,並要求限期轉手賣掉;屆期仍未賣掉,地方政府直接標售處理。為避免敏感身分大陸人士來台置產,過去陸資申請購屋僅要求檢附身分證明,新辦法中則要求必須檢附可看出身分、工作的「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了解是否為中共黨政軍人士。

  筆者認為政府針對大陸人民購買台灣不動產管制相當嚴格,因此大陸人民購買不動產時,相關從業人業一定要了解相關辦法規定,以及使用上的限制,以避免交屋後衍生出不必要之糾紛。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對於大陸人民來台購置不動產的管制過於嚴格,其實大陸人民來台購置不動產的誘因不強,這也是自開放以來,迄今僅有數百件大陸人民來台購置不動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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