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8月31日經濟日報B1版記者陳美珍所撰「重購土地出租 退稅須吐回」的報導,全國地方稅務局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針對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展開全面清查。財政部指出,重購土地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有移轉他人、贈與配偶、出租、遷出戶籍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均會遭追補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表示,重購退稅的政策目的是為協助民眾減輕購屋負擔,申請時符合退稅資格並拿回退稅款的納稅人,須注意重購退稅有五年列管限制,以免期間出現退稅條件不符情況,遭到補稅。另外,全國稅捐機關對於這類案件在核准退稅後,均需立冊列管五年,重購土地自買入五年之內,必須符合三項要件,才可以持續保有其退稅優惠資格,不會被追繳退稅。三項要件包括:一、重購後五年內均需作自用住宅使用。二、五年間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三、不能改變用途或移轉。財政部指出,已獲准取得重購退稅的退稅款者,經稅捐機關定期清查發現,在列管的五年期間內,出現移轉(如買賣)、贈與給配偶或其他人,或者出租等改變自用住宅使用用途,甚至遷移戶籍以致不符合自用住宅設籍要件等情形時,稅捐機關即會對納稅人追補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筆者認為民眾節稅一定要了解相關規定及要件,以不動產為例,一般民眾會運用到的節稅方式為:重購退稅、重購扣抵、自用增值稅、自用地價稅以及農地農用的土地節稅,各個節稅方式要件不同,部分會針對使用及所有權做列管,切勿以為已退稅或不課徵稅負,而變更使用或將不動產移轉,日後而遭補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民眾對於法令適用及瞭解一定要全面,專業人士為民眾節稅,也一定要把相關問題交代清楚,這樣才不會遇到被稅務機關追補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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