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稅法定主義」也是租稅法有關的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而租稅法的基本原則甚多,如「實質課稅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租稅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除此之外,還有一「租稅法定主義」;此一原則非常重要,納稅義務人進行稅務救濟也有認識此一觀念的必要。

二、何謂「租稅法定主義」?

  所謂「租稅法定主義」,又稱「租稅法律主義」,其法源依據是前述的《憲法》第19條規定:其乃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的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租稅減免等項目而負繳納義務或享受減免繳納的優惠,舉凡應該用「法律」明定或「法律」本予規定的租稅項目,原則上就不得比照、比附援引或類推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或者另以「命令」作不同的規定,或甚至於增列「法律」所沒有的限制(註1)。

  此一「租稅法定主義」在大法官會議解釋多次被提及,就以釋字第151號解釋為例,該號解釋文就認為查帳徵稅之產製機車廠商所領蓋有「查帳徵稅代用」戳記之空白完稅照,暨然是暫代出廠證使用,如有遺失,除有漏稅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理外,依「租稅法律主義,稅務機關自不得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28條關於遺失查驗證之規定補徵稅款」。

三、運用「租稅法定主義」的應有認識

  瞭解「租稅法定主義」的意義後,於實際運用及判斷稅務機關有無違反「租稅法定主義」,應注意以下四點:

  1、稅務機關的行政措施不得有加重人民納稅義務之虞;否則即涉有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之嫌;

  2、稅法基於特定目的,就徵收稅捐所為的授權規定,必須符合授權明確的要求;若逾越稅法的授權或違反授權明確的要求,亦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3、稅務機關的「命令」須符合「法律」的意旨;倘若不符合「法律」意旨,亦有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之嫌;

  4、財政部的解釋函令禁止限縮「法律」的適用,如果限縮「法律」的適用,逾越法律解釋的範圍,增加「法律」所無的租稅義務,也違反「租稅法定主義」(註2)。

四、結語

  綜上所述,納稅義務人進行稅務救濟,有時運爭執行政機關所援引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的「行政命令」或解釋函令有違反「租稅法定主義」,於運用時須注意筆者上述之剖析。


註1、林進富著:租稅法新論,頁63,民國88年4月初版,三民書局發行。

註2、黃俊杰著:稅捐法定主義,頁153~188,2012年4月初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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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